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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经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维持电白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原电白县(区)教育局局长王业政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的决定。
电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至2014年王业政在任电白县(区)教育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电白县(区)教育系统干部任用以及人事调整的过程中,收受24个请托人所送的款项共计人民币93.4万元;收受教材、教辅资料供应商3人所送的人民币64万元,为他们提供支持和帮助;收受校服供应商所送人民币6万元,为征订校服及追货款提供支持;收受辖区内学校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承建商2人所送的人民币20万元,在工程验收及工程款结算方面提供便利。
电白区人民法院认为,王业政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3.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王业政在茂名市纪委调查期间主动交代受贿事实,认罪态度较好,退缴了绝大部分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电白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王业政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其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3.4万元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王业政不服,提出上诉。经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王业政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原判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王业政的上诉理由理据不足,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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