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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金女士与丈夫周先生登记结婚。2009年5月,周先生在朋友聚会时认识了大学生杨小姐,两人随即发展为情人关系。期间,周先生向杨小姐共82次支付“生活费”共计100余万元。而金女士直到今年3月才发现两人的关系,对丈夫花费巨款包养“小三”的行为更是大感震惊。愤怒的金女士遂将杨小姐告上法庭要求全额讨回100万元;而杨小姐称自己虽在2009年就和周先生在一起,但直到今年年初才知道周先生已婚,自己也是受害者,周先生付给自己的钱款是两人恋爱期间共同生活的开销费用。杨浦法院以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为由判决丈夫赠与行为无效,“小三”需全额返还上述钱款。
首先应该说尽管如今社会价值观混乱,且二奶小三多如牛毛,但这种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危害正常的家庭稳定,至少应该成为全社会反对的不良风气和现象。但反对归反对,反感归反感,从这起案件上看,法律似乎成了法官表达个人情绪的工具。毕竟这种涉及道德伦理层面的社会丑恶现象,首先发生在男人与小三两个人之间,当然最终损害了另一方也就是妻子的权益;但两个人的过错,法官却似乎全部推到小三一人身上去了,表面上看起来是维护了妻子的权益,但似乎那个作为主角的主动偷情者的男人,却在这个判决中缺席了,他是始作俑者,此时此刻却不用担负任何过错和责任,这样的判决,起码缺乏基本的法律意义。
保护婚姻法内妻子的正当权益是理所当然的法律责任,毕竟她是真正的受害者;但并不意味着她丈夫不用为自己的过错承担法律责任,只是这起案件中显而易见的是其妻子似乎并没有打算要与丈夫离婚,也就不涉及家庭的财产分割;法律上讲,小三只是婚外恋,不是重婚罪。婚姻法上从来没有明确婚外恋要如何处理,只有在夫妻因此闹离婚时会考虑财产分割的倾向性,也就是过错方将可能被判决分割更少的家庭共同财产。所以在不涉及家庭财产分割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共同要求第三者全额返还四年间男方付出的费用,这看起来简直是个悖论甚至笑话。首先法官坚决认定这四年间的费用是“赠与”,毫不支持第三者也就是小三提出的“生活费”一说,甚至也不认可其提出的四年间不知道对方已经结婚、自己也是受害者的说词,试问法官在这几个关键问题不进行澄清的情况下,凭什么说四年间双方发生的全部费用都是“赠与”呢?难道四年间双方都在喝西北风?其次这个一开始就偷情的有妇之夫,本身就是此案件中最大的过错者,他应该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但此时此刻他在做什么呢?
有意思的的我们看到报导中说,周先生在庭审中承认确实未经金女士同意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杨小姐,并同意由杨小姐将全部款项直接返还给金女士。他有什么资格同意杨小姐将四年间全部费用直接返还他老婆呢?太搞笑了,他一定觉得自己可以白操了一个女大学生四年,而不用花一分钱,老婆家庭也保全了,小三他也干了四年,钱还可以全部回笼地,这个主意竟然还得到了法官的支持,难怪很多网友都直觉法官一定是个女的,情绪代替了理性,其结果是让那个首先应该承担过错的偷情男人毫发无损,有网友就调侃说,这两口子配合的好,白玩这女的好几年。
为什么说这个乱判案的法官很搞笑,其判决的理由是周先生将大额钱款赠与杨小姐,既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金女士同意,严重损害了金女士的财产权益,且周先生的赠与行为系基于其在婚外与杨小姐之间的不当关系,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所以认定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杨小姐将收取的100余万元返还金女士。请问法官什么叫“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金女士同意”?有哪一个偷腥的男人花在其它女人身上的钱经过了老婆的同意?至于说“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又岂止是二奶和小三们,那些小姐、失足妇女们都应该算是吧,按照法官的逻辑,所有小姐收取嫖客的钱,都应该全额返还嫖客的老婆,因为嫖客支付的嫖资,同样“未经作为财产共有人的老婆同意”,同样“有悖公序良俗,更有违公平”,而且按照这个法官的逻辑,嫖客都不用承担责任、不用罚款了,只需要小姐全额返还嫖资即可。
法律的存在应该在维护受害者权益的同时,最大限度的惩罚过错方,在这个案件中应该就是金女士的丈夫了,他首先对家庭对妻子不忠,其次偷偷摸摸支付“生活费”给小三,试问他有什么资格在欺骗了另一个女人四年后,堂而皇之的要求法官判决他的情妇全额返还四年的费用?这个男人简直就是一个毫无人格尊严的无赖,法官竟然熟视无睹,法律如果保护了这个小人,等于助长并肯定了他偷腥的成就,他老婆仍然会继续成为受害者,因为法律在这件事上开了一个玩笑,不能因为鄙视小三,反过来支持始作俑者的偷情男人,这恰恰是男权社会无视社会公平的典型象征。
有网友“目测”法官大人是大姐或大嫂大妈之类,只是调侃和玩笑,但法律应该理性,更应该严谨,小三固然是社会丑恶现象,固然应该受到惩处,但产生二奶小三的土壤恰恰是男权社会里那些无视婚姻法或主动侵害配偶权益的好色男人,正是他们以包养小三来彰显成功人士的社会普遍认知,才有了这么一个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的二奶小三市场,如果法律仅仅只惩处小三,这真的能从根本上、从法律上挽救婚姻家庭吗?那个与丈夫唱双簧向小三追讨全额费用的金女士不同样是个悲剧女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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