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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茂名一出租屋主为传销人员提供培训场所被重罚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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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游子思乡
时间:
2013-11-13 08:24
标题:
茂名一出租屋主为传销人员提供培训场所被重罚1.6万元
传销是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而为传销分子提供经营培训场所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日前,市工商局城区分局立案查处了1宗传销案件,在严查严处传销分子的同时,对为传销 人员提供培训场所的出租屋主处以16320元的重罚。此举为广大出租屋主敲响了警钟,使他们不想也不敢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有效压缩传销活动的滋生空间,为促进社会稳定和谐发挥了作用。
近日,该局根据群众投诉举报,会同市打传专业队对隐藏在市区一民居的传销窝点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张某等5人以“海南华纳贸易有限公司”名义在该民居从事传销活动。因该传销行为涉嫌犯罪,执法人员将传销头目张某移送茂南区公安机关处理,并教育遣散其他4名传销人员。
在执法过程中 ,该局还发现,该传销窝点所在地为一出租屋,屋主许某长时间出租房屋给传销人员开展培训。《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该条例的规定,该局对当事人许某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罚没16320元的处罚。
作者:
乐于助人
时间:
2013-11-13 08:41
罚得好,传销害人不浅。
作者:
游子思乡
时间:
2013-11-13 09:27
乐于助人 发表于 2013-11-13 08:41
罚得好,传销害人不浅。
是啊~当年我就被骗了!
作者:
江海多鱼
时间:
2013-11-13 10:15
这屋主呀。。。。。。。。太黑了
作者:
微微忘了笑
时间:
2013-11-13 11:43
传销什么的,太害人了
作者:
欧仔
时间:
2013-11-13 11:50
什么是传销,不太懂。
作者:
珍惜
时间:
2013-11-13 13:07
那是直销的吧
作者:
精锐
时间:
2013-11-13 18:14
不是五万起步吗?
作者:
道友请留步
时间:
2013-11-14 16:44
就要罚得他们不敢为那些人提供便利
作者:
奋妞
时间:
2015-11-9 00:48
路过帮顶。
作者:
榴莲姐
时间:
2015-11-20 16:53
茂名的事情也不少了
作者:
车耀锋
时间:
2015-11-21 20:58
太少了
作者:
隔壁家林叔叔
时间:
2015-11-22 00:36
传销害人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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