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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侦破一起制贩假币案,缴获假币188万元!团伙9人被刑拘
来源: 南方plus客户端
近日,茂名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制贩假币案,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缴获面值50元和100元假人民币共计约188万元,以及收缴制造假币工具一大批。
今年6月,茂名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侦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嫌疑人彭某喜有伪造货币嫌疑。高新分局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办案部门对此案件展开调查。经过一个多月的摸排,民警发现嫌疑人彭某喜伙同官某东、陈某、阙某盛、曾某辉、梁某通等人到东莞市常平镇出租房内制作大量伪造面值50和100元假人民币,随后送往茂名市电白区那霍镇、黄岭镇由嫌疑人黄某钊、吕某周、李某利等3人出售。
由于该团伙明目张胆伪造货币,并且分工明确,设备精良,伪造原材料较好,伪造水平较高,对社会产生极其恶劣影响。
7月26日凌晨5时许,高新分局组织40多警力,在东莞常平、电白那霍和黄岭、高州云潭同时展开收网行动,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缴获面值50元和100元假人民币共计约188万元,收缴生产假币模板(U盘)、晒版机、切割机、压线机、电脑、打印机等涉案物品一批。
目前,犯罪嫌疑人彭某喜等9人已被刑事拘留,该案所有犯罪嫌疑人已被一网打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万元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不足三千张(枚)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货币的总面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行为人制造货币版样或者与他人事前通谋,为他人伪造货币提供版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记者】杨建雄
【通讯员】高新公宣
【作者】 杨建雄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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