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做好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茂名市公安局于2022年3月18日发布《茂名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提醒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相关决定、命令和通告。为配合做好近期疫情防控工作,茂名警方对《通告》进行重申,对以下十二种不配合疫情防控措施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一、在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社区小区、村居、产业园区等场所不按规定佩戴口罩且不听劝阻,拒不配合核酸检测、体温检测、扫场所码、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轨迹核查、身份核查、车辆检查、应急管控、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疫情防控措施的,物业管理部门、场所、单位等拒不履行上述疫情防控、查验职责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三百三十条,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二、新冠肺炎感染者、疑似感染者、密接者、次密接者,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来(返)茂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涉疫信息,或拒绝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流行病学调查、健康监测、采集样本等疫情防控措施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三十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三、阻碍医疗救护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医疗、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职务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构成妨害公务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构成袭警罪。
四、不遵守疫情防控措施,随意出入、冲闯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或者在封控区、管控区、防疫卡点起哄闹事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构成寻衅滋事罪。
五、明知已经感染、可能感染新冠肺炎,故意出入公共场所或者故意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危害公共安全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六、故意编造虚假的疫情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涉嫌违反《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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