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宜市的3名90后初中生,因无钱吃喝玩乐,竟和他人合伙实施飞车抢夺,却最终难逃法律的严惩。近日,信宜法院依法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梁某荣、李某锋、胡 某、黄某胜等4名被告1年4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案情回放
梁某荣今年27岁,系信宜市某镇村民,年纪轻轻却好逸恶劳,终日在乡间游荡。去年9月,因手头拮据,梁某荣与新相识的李某锋、胡某、黄某胜(3人均未成年,系在校的初中生)等人经过商议后,决定合伙实施飞车抢夺。
去年9月30日下午,胡某驾驶摩托车,搭载梁某荣等人窜到信宜市镇隆镇的大桥路段。二人见到妇女陈某驾驶摩托车途径该路段,便由胡某驾车贴近,由梁某荣伸手抓住陈某身上的背包,实施抢夺,当场抢走陈某包内的现金100多元,华为T8620手机一部等物品。经物价部门核价,被抢的华为T8620手机价值390元。
“首战告捷”无疑让梁某荣等人沾沾自喜之余,亦让其萌生了更大的贪欲。梁某荣等人在去年10月4日至10月18日期间,故伎重施,在信宜市的城区、镇隆镇、水口镇等地和高州市、广西的北流市等先后作案7起。
去年10月4日晚上10时许,李某锋伙同黄某胜驾驶一辆无牌男装摩托车,窜到信宜市第九小学对出路段,发现学生成某常与其姐成某珍两人步行在此路段。于是李某锋驾车从后接近成某常,由坐车尾的黄某胜一手抓住成某常身上的背包。成某常发现被抢后,紧抓住背包不放。李某锋二人驾车拖行一段距离后,见成某常被扯跌在地拖行后,仍不肯松手,只好驾车逃逸。经鉴定,成某常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综上所述,梁某荣参与抢夺5次,抢夺物品价值4430元;胡某参与抢夺6次,抢夺物品价值4300元;李某锋参与抢劫一次(未遂),参与抢夺6次,抢夺物品价值4420元,黄某胜参与抢劫一次(未遂)。去年10月,公安机关经过缜密的侦察,将梁某荣等4人全部抓获。后检察机关以李某锋、黄某胜犯抢劫罪,梁某荣、胡某、李某锋犯抢夺罪,于今年2月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
近日,信宜法院开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法院经自行调查和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了解到,被告人李某锋、胡某、黄某胜在校期间无心向学,其父母因忙于务工,对儿子疏于管教,3人由于家庭教育欠缺和法律意识淡薄,便与他人合谋抢夺,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且4被告人在归案后,均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清违法所得,有悔罪表现。法院根据梁某荣等4被告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判处梁某荣有期徒刑1年4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李某锋1年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胡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判处黄某胜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法官说法
被告人李某锋、黄某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而被告人梁某荣、胡某、李某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锋、黄某胜犯抢劫罪,被告人被告人梁某荣、胡某、李某锋犯抢夺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李某锋、黄某胜在抢劫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抢劫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而胡某、李某锋、黄某胜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各被告人能积极退清违法所得,确有悔罪表现,又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恰当,法院予以采纳。根据梁某荣、胡某、李某锋、黄某胜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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