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茂名媒体网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416|回复: 1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社会百态] 男子为躲债杀流浪汉冒充自己 伪造车毁人亡现场

[复制链接]
火凤凰 该用户已被删除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发表于 2015-10-25 07: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男子为躲债杀流浪汉冒充自己 伪造车毁人亡现场
10-25 05:46 广州日报

放到桌面

犯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为躲避高额债务,在广东工作的江西男子王某竟想到了“人死债灭”的对策,残忍地将一流浪汉杀害并烧车焚尸,企图制造自己发生交通事故丧生的假象。记者昨日获悉,王某被惠州中院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王某不服提起上诉。广东高院二审后维持原判。


文/广州日报记者章程


30多岁的王某几年前从老家江西来到广东生活,在一家私企担任职员。平日,王某嗜好赌博,一次在深圳因赌博欠下债务后,远在家乡的妻子还特意来广东看管王某,不让他再接触赌博。孰料,王某还是恶习不改。其间,他以做生意为名四处借钱,先后从岳父、姑父、哥哥、叔叔、表哥还有多名亲戚那借走11.5万元,甚至还打起了公司账款的主意,将公司2.5万元拿走没有归还。


近年来,催债电话此起彼伏,但王某根本无力偿还。为躲避债务,他脑子里闪过了一个可怕的念头,“不如人死债灭”。据王某供述,2013年1月18日晚上7时左右,他驾驶汽车从深圳到惠阳收账,在高速路口附近遇到一位50岁左右捡垃圾的老头,当时,他决定把老头骗上车后将其杀死,然后再制造自己发生交通事故死亡的假象,“这样就可以逃避所有债务了”。


有了这个念头,王某赶紧停车叫老头上车。途中,王某买了面包和水给老头吃,还向摩托车搭客仔买了20元钱汽油,并用自己平时喝茶的塑料杯装好,“差不多600毫升”。然后,载着老头一直到龙门,当时已经快到晚上9时。王某在车上考虑了1个多小时,最终决定把老头杀死来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当晚11时许,他开到龙门工业园一个偏僻地方后,拿床单将老头的头部蒙住,用双手掐死了老头。


 伪造自己死亡车祸现场


随后,王某便开始导演一场交通事故导致车毁人亡的骗局。他用事先准备好的迷彩布将车牌挡住,将车开到一偏僻路边,查看四周无人后,他将位于后座的老头尸体搬到驾驶座上,再将事先准备好的汽油倒在老头身上和驾驶位置上,并点火焚烧。起初,王某还想把车推到路边坑里,但见火势很大,他迅速逃离躲到了山里。车辆最终被燃烧只剩下车架,老头的尸体亦被烧焦。


之后,王某不敢回家,一直住在小旅馆,他买了张新手机卡匿名发短信给妻子。而妻子却误以为王某已车祸身亡,并配合警方提供王某父母以及孩子的血样供检测。经DNA对比,现场尸体与王某家人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对王某经济状况调查后,警方怀疑这是一起恶意伪造的交通事故。2013年2月底,王某被警方抓获归案。检方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他提起公诉。


惠州中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为了逃避债务而将流浪汉杀害来制造交通事故的假象,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量刑上,鉴于王某犯罪主观恶性极大,后果极其严重,应予严惩,但他归案后能向公安机关坦白交代罪行,为此判处王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限制减刑。


 上诉称交通肇事后焚尸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他辩称没有杀死流浪汉而是把他放了,但随后因交通肇事撞死了路边行人,烧车焚尸是为了逃避交通肇事的责任。


广东高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侦查阶段有七次供词,一直稳定供述是杀人焚尸,这些供述内容也与现场勘验及相关证据相吻合。但王某后来又翻供,还上诉称是交通肇事后焚尸,但相关路段和时间未发现有交通事故的迹象。虽然涉案车辆被焚烧毁损严重,无法对其进行是否有碰撞的鉴定,但从监控录像截图看,车辆没有发现任何碰撞痕迹。此外,王某称原来供认杀人是被侦查人员刑讯逼供所致,却说不出怎样被刑讯逼供,故对王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信。为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奋妞 该用户已被删除
沙发
发表于 2015-11-24 16:4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不错,顶一个,支持媒体网!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QQ|茂名媒体网新浪微博|客服QQ: 1132836688|电话:13428161108|茂名媒体网免责声明:本论坛(mmmtw.com)所载所有内容皆为网友上传。 本论坛只为网友提供空间和平台,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需要同本网联系。 QQ:1132836688 本论坛的所有言论只代表发表者的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茂名|茂名论坛|茂名人|手机版|茂名新闻|360导航|关于我们|粤公网安备44090202000428号 ( 粤ICP备2023141084 号-1 )  

GMT+8, 2025-2-23 05:38 , Processed in 0.693074 second(s), 35 queries .

Powered by Discuz! X3.2

© 2001-2013 Comsenz Inc.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