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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直属单位2017年度面向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统一公开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公告
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的领导下,根据国务院《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公安部《关于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招录工作的意见》、《关于公安院校公安专业人才招录培养制度改革的意见》和工作需要,公安部直属单位2017年度面向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统一公开招考录用人民警察及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计划
本次共招录215个岗位、270人(岗位信息详见附件1)。
二、招录对象和报名条件
(一)招录对象
2017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统招统分应届毕业生,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二)报名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和其他条件;
6.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高校毕业生;
7.符合报考单位所在地有关外地生源就业落户的政策规定;
8.法律、法规规定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报考授予人民警察警衔岗位的人员,还应当符合录用人民警察的条件、标准和要求。报考人员年龄须在35周岁以下,2017年应届毕业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职)报考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招考报名工作第一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社团人员被开除、辞退或限期调离的;
3.组织或参加非法组织、邪教、有害气功组织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相关活动的;
4.曾受过行政拘留以上处罚的;
5.在军队服役期间受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受党内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6.具有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7.配偶已取得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
8.重要档案材料不全、个人经历不明、历史状况不清,无法有效进行考察的;
9.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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