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32岁男子酒后强行猥亵路过的一名中学女生,并殴打劝阻者。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裁定维持原判,该男子因犯强制猥亵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何某,男,1988年3月出生,农民,小学文化程度。
这天凌晨6时许,被告人何雪飞驾驶摩托车行驶至某中学分校对面路段。看到小丽(化名)路过,他停在小丽身边,下车,用右手掐住小丽的脖子,用左手揪小丽的头发,威胁并拉着小丽在校门前坐下,强行抱住小丽,并将手指塞进小丽的嘴里,不准其喊叫。
期间,该学校学生张某看到这一情况,要求他放开小丽。小丽趁机挣脱了他的控制。在小丽挣扎逃跑的过程中,他咬伤了小丽的额头,用拳头打了小丽的脸和身体等部位,还殴打了张某。路过的中学老师潘某和张某上前拦住了他,他又打了潘某一顿。经鉴定,小丽伤势较轻,属轻微伤。
当地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在学校附近路段,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猥亵该学校学生,严重影响了学校的教学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 被告人何某在庭审中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判处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上诉人何某上诉称,被害人的供述夸大,与事实不符。至于过往目击者张某、潘某、张某误认为自己对小丽有不当行为,便上前制止,并发生肢体冲突,他不同意这个事实。事发当天,学校放假,学校尚未开学,其行为未严重影响学校教学秩序,并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上述理由,认为原判对他来说太重了,请求二审对他从轻量刑。
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上诉人何某的上诉理由及其指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表明,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上诉人对被害人造成重大伤害,其行为具有重大社会危害性,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恶劣,应当严惩。 另外,根据刑法规定,醉酒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即使上诉人声称自己酒后精神错乱,他也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并受到法律的惩罚。
综上所述,根据何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认罪态度,原判何某飞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量刑适当,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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