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粤海水务有限公司: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镇供水价格.管理的实施办法》(粤发改规〔2022〕5号)的有关规定,经十三届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十二届第69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现就调整茂名市城区(你司供水范围内)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供水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供水价格 (一)非居民用水供水价格 非居民用水供水价格从2.29元/m3调整为2.57元/m3。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和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 (二)特种用水供水价格 特种用水供水价格从4.00元/m3调整为4.48元/m3。特种用水包括洗车、以自来水为原料的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用水等。 二、建立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供水价格与购原水价格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联动机制 当购原水价格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发生变化时,茂名市城区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供水价格启动同向联动调整机制。 启动条件:当购原水价格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发生变化时,我局根据购原水价格或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变化情况,对茂名市城区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供水价格进行核定,并进行同向调整。 根据联动机制调整茂名市城区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供水价格时不再另行召开听证会。 三、继续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继续执行《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茂名市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茂发改价格〔2020〕1018号)。分档(计划)水量和加价标准如下: 超定额(超计划)20%(含)以内的水量加价100%;超定额(超计划)20%以上40%(含)以下的水量加价150%;超定额(超计划)40%以上的水量加价250%。 四、继续对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实行惩罚性水价政策和超定额、超计划高额累进加价制度 限制类、淘汰类和高污染企业生产用水实施惩罚性水价政策,继续执行《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市城区污水处理费暨简化自来水分类价格的通知》(茂发改价格〔2017〕58号),即按非居民用水供水价格加价15%执行。 对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实行更严格的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继续执行茂发改价格〔2020〕1018号文,即凡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公布的限制类、淘汰类企业,各档加价标准分别为150%、200%、300%。 五、执行时间 本文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文件和本文有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请你司严格执行上述调价政策,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障稳定供应。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
茂名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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