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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一男子因与邻居存在屋地纠纷,擅自组织其兄弟及妻子、儿子等人强拆邻居在建房屋,造成房屋毁坏。近日,高州法院对该案依法进行公开审理,五名被告人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连带 赔偿被害人财产损失10600元。
今年1月,被害人杨某中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其房屋与被告人杨某兆旧屋地之间的空地上建造房屋,至案发时已建好一层砖墙(天面水泥板尚未捣制完毕)。被告人杨某兆与被害人杨某中对上述在建房屋占用的土地权属一直存在争议。
1月28日至29日,被告人杨某兆组织其兄弟杨某林、杨某立及妻子杨某兰、儿子杨某权手持锄头、铁锤等作案工具,对被害人杨某中在建的房屋进行毁坏。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当场抓获正在损毁房屋的被告人杨某兆等人。经审讯,杨某兆等人对损毁房屋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估价,被害人杨某中被毁坏的房屋价值10600元。据被告人杨某兆供述,由于杨某中没有审批手续擅自在其房屋旁边的空地修建平房,杨某兆认为自己拥有该土地的权属,多次到有关部门反映都没有得到明确答复。
1月28日中午,杨某兆叫来兄弟杨某立、杨某林说杨某中霸占其土地建房,现在政府又不来拆除,不如自己动手拆除杨某中的在建房取回土地。杨某立、杨某林答应了。于是,杨某兆从家里拿出两把铁锤、一条铁棒分给杨某立、杨某林、杨某权等人,先从楼板拆起,拆完楼板后就拆墙,杨某兰在旁边搬砖,一直拆到29日中午被公安机关带走。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兆、杨某林、杨某立、杨某兰、杨某权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毁坏私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予以刑罚。被告人杨某兆在共同犯罪中,提议去拆毁被害人杨某中在建房屋,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其他四名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兆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并通过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根据五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兆等人与被害人杨某中是邻居,应和睦相处、互谅互让。虽然原告人杨某中在建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尚存纠纷,且在建房屋未经相关部门批准,在相关部门责令停工后仍强行抢建,但也不能擅自毁坏他人房屋,应该以合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p民维权难
1侵权方建房未报批,并且在建房有部分是争议用地
2被侵权方已向相关部门反映,相关部门未作出答复
3争议地归属权未厘清,能否认定争议地上的房屋是侵权方的合法财产,能否适用毁坏私人财产罪?
法院判决被侵权方毁坏私人财产罪。完全是侵权方违法在先,多次反映相关部门未答复,总之就是未及时处理,而引发一系列事件。被侵权方已经被法院重罚徒刑,而管理土地的相关部门却没有人因“未明确答复”而担责。你跟他讲法律、走程序,他跟你耍流氓。
这个案例可以作类比、作参照嘛?如果可以,那么问题来了。甲方请十个建筑队用半天时间在乙方的宅基地上建好一层楼,乙方如果阻止并强拆那么必定获刑;如果向相关部门反映又迟迟未见处理未见回复;如果向法院起诉,举证难,一直在这里住,但没有任何物证能证明门前有多少地是你的(屋地证只标明建筑面积),人证带有主观并且事不关己不是人人都愿意作证的。这时候是不是就拿甲方没辙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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