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宴上同学醉酒后死亡 陕西一位新郎赔偿6万元
2015-12-16 08:13 光明网 A+A-
邀请同学参加婚宴,没承想同学醉酒后死亡。近日,蓝田县法院汤峪法庭调解了一起因参加婚宴过量饮酒后死亡的生命权纠纷案件,新郎一方赔偿死者家属各项费用6万元。张某与崔某系同学关系。10月3日,张某应崔某邀请,参加崔某婚宴。席间,张某不断饮酒。醉酒后,崔某家人将张某搀扶到房内休息。次日凌晨,张某出现异常情况,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死后,张某家人一纸诉状将崔某起诉至蓝田县法院,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25万余元。崔某及其家人认为喜事被无端破坏,不愿赔偿。此事在当地被传得沸沸扬扬,双方情绪极其对立。张某家属曾扬言,如达不到赔偿要求,便将张某尸体抬到崔某家中。
受理案件后,法官分别与张某家属及崔某、朋友展开谈话,并结合本案情况给双方详尽分析了此次事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帮助其权衡利弊。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崔某赔偿张某家属各项费用6万元。目前,崔某已支付张某家属3万元,由张某家属先行葬埋尸体,余款另行支付。
陕西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朱振峰认为,此案中新郎未尽劝阻、注意义务,但无明显过错,承担次要责任;死者是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应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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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宴喝死人 新郎赔8万
因婚宴醉酒死亡引发的案件,这两年并不少见。
2013年5月,北京的李某受邀参加王某的结婚庆典,李某饮酒后出现意识不清的状况,后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李某系酒后异物吸入性窒息致死。
李某家属认为王某没有尽到合理的提醒和规劝义务,酒店方未履行照顾和安全保障义务,向二被告索赔70万元。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的承办法官表示,王某一家作为婚宴主办方负有控制婚礼场面、照顾来宾的相应义务。李某醉酒后长时间躺在舞台上未被婚宴主办方及时发现,法院判决王某赔偿李某家属各项费用共计8万元。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就其过量饮酒引起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
男子参加婚宴次日醉亡 同桌14人担责
其实,在今年3月,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参加婚礼宴请过量饮酒后死亡的案件,同桌14人均被判赔偿死者相应损失。
去年3月19日,王某的儿子结婚,王某于3月18日晚提前宴请大家。当晚,曹某夫妇和其他工友一起赴宴,曹某因不胜酒力醉倒。次日,曹某死亡。
去年4月23日,曹某家人向长安区法院起诉,要求当晚与曹某同桌饮酒的王某、孙某等14名被告赔偿约54万多元。
今年3月,长安区法院审理认为,死者曹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酒精的危险性而不控制酒量或轻信能够避免,其本人具有重大过失,应对其死亡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定(公平责任),虽然各被告对曹某的死亡没有过错,但应酌情分担相应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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