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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水价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z2013{267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定价目录(2015年版)>的通知》(粤府办z2015{42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快实施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粤发改价格函z2015{1044号)、《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价z2001{89号)等有关规定。经组织各界听证代表进行论证,结合我市实际,高州市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实施意见,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办法。
1、用水户基础人口为4人及以下,每户每月用水量:第一级基数为32M3(含32 M3)以下的,用水价格按现行居民用水价格;第二级用水量:33 M3至52 M3(含52 M3),用水价格是现行居民用水价格的1.5倍;第三级用水量:53 M3以上部分,用水价格是现行居民用水价格的2倍。
2、对用水户人口超过4人的,在用水人口为4人及以下的水量基数的基础上,每增加1人,第一级水量基数相应增加8M3,第二级水量基数下限相应增加8 M3,上限增加8 M3,超过第二级水量基数上限值的计入第三级水量(具体计算方式见附件)。
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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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未抄表到户的商住小区、集体宿舍、集资楼等的居民用户,按第一级的水价2.10元/M3收取。
三、实施阶梯水价后,对特困户、低保户的家庭生活用水,仍按原来价格优惠政策1.85元/M3收取。
四、居民用水实施阶梯水价的时间
居民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从2016年2月1日起按抄见水量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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