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广东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办法(送审稿)》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当中对保护个人隐私作出了明晰阐述,拟规定: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监控 近些年,像公共场所的视频被传播上网这样的事曾经引起不小的争议,发挥技防手段社会防控功能的同时还要防止个人信息被非法获取和滥用,如何保护隐私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管理办法送审稿中对此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不得妨碍公共区域技防系统的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危害国家安全以及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所装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应当仅限于满足自身安全防范需要,不得擅自扩大覆盖范围。禁止在旅馆客房、宿舍、公共浴室、更衣室、卫生间等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的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 十一类重点单位应当安装监控 管理办法送审稿还列出了十一大类重点防范单位,要求这些场所和部位应当安装符合技防标准的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其中教育和医疗机构、住宅小区,歌舞、演艺、影剧、互联网上网服务、棋牌等娱乐和休闲服务场所,商贸中心、商业街、大型农贸市场、广场、图书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区、会议会展中心等公众活动和聚集场所都列入其中。 违反规定,应当安装而未安装技防系统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3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 而在公共区域安装、使用技防产品或者技防系统,在涉及公民隐私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具有视(音)频采集功能技防产品或技防系统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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