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电白法院审结一起特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死亡乘客明知司机酒后驾驶还搭车,存在一定过错,可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判决死亡乘客担责三成。
案情回放
2018年9月3日,电白青年何某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并搭乘受害人蔡某从水东往吴川方向行驶,行至国道325线343KM+900M处时,因操作不当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乘客蔡某当场死亡,司机何某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何某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蔡某家属诉至电白法院,要求司机何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50多万元。
司机何某辩称,受害人蔡某对损害结果存在过错,应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受害人蔡某与司机何某同时喝酒,其明知何某喝酒的情况下,应当能预见酒后驾驶的危险性,也应当预见自己乘车的危险性,但其仍然乘坐何某驾驶的摩托车,将自己置于危险中,放任危险的发生,因此受害人蔡某自身对本案损害的结果存在过错,应减轻其赔偿责任。
裁判理由
电白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作为司机,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机动车,不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乘客蔡某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何某与蔡某一起喝酒,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何某喝酒的情况下,应当能预见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也应当能预见到自己乘车的危险性。因此,蔡某对其因事故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依法应减轻被告何某的责任。综上所述,法院遂酌情减轻被告何某30%的赔偿责任,由被告何某承担70%的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死亡乘客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承担事故责任,但在其家属索赔的侵权诉讼中,死者明知司机酒后驾驶仍然上车,存在过错,可以作为减轻司机赔偿责任的依据。朋友一起聚会喝酒很常见,但切勿因贪图方便而乘坐酒后驾驶者的车辆,否则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也使自己置身于危险之中。
(来源:茂名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