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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这里一企业因环保问题被罚款12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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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7-10 18:06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茂 名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处 罚 决 定 书
茂环(信宜)罚字〔2022〕13号
信宜市青叶环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83MA54TTDA1D
  法定代表人:叶**
  住  所:信宜市东镇******
  我局于2022年4月26日对你公司运营的***水质净化厂进行检查,并委托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对该厂厂内废水排放口的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2022年5月18日,茂名市高州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茂名高环监字(2022)第05-013号)显示你公司运营的***水质净化厂外排废水中总磷浓度为0.774mg/L,超过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限值。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信宜分局)》、《监测报告》(报告编号:茂名高环监字(2022)第05-013号)及现场相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8日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茂环(信宜)告字〔2022〕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我局依申请召开听证会,你公司提出以下意见:1.应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4.1.4 取样与监测 4.1.4.2 取样频率为至少每2h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进行取样。2.自行采样监测数据与《监测报告》的监测结果数据相差较大,对即时采样、采样过程的规范性有异议,请求不予行政处罚。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理由如下:1.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2.监测机构全采样过程均按照技术规范操作,有拍照、录像等证据,并且监测机构有资质认定,相关采样人员、分析人员均有上岗合格证,监测数据具备真实性和准确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并参照《广东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罚款金额裁量表》§2.7.1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人民币壹拾贰万元整(¥120000.00元)的罚款。
  限你公司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缴纳罚款前,请到茂名市生态环境局信宜分局开具《茂名市非税收入罚款通知书》。
  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分行
  户    名:代理地方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款项
  账    号: 44588001010046140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4日
来源  信宜生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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