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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7日,茂名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苏某发、苏某文等12人涉黑犯罪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苏某发、苏某文有期徒刑16年和14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余10名团伙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6年至5年6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7年起,苏某发在担任高州市石仔岭村委会治保主任兼民兵营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及自己的影响力,帮助其“媒人仔”苏某文长期当选石仔岭村委会苏屋村村民小组组长,同时推荐自己的亲属当选苏屋村村干部,长期把持基层组织苏屋村村民小组,并形成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有认可的纪律或约定俗成的规矩。
在较长的一段时间内,为牟取非法利益,该组织打着维护苏屋村集体利益的旗号,以聚众哄闹、阻拦施工、拉泥堵路、语言恐吓、上门滋扰等手段干预苏屋村、邹屋村周边企业、村民建房等事务,多次实施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勒索金额共29.72万元。苏某兴还伙同刘某海、程某芳等勒索村民、商户共29万元。当地群众、商户及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且不敢举报、控告,致使很多商户、企业不敢在当地落户经商,严重破坏当地社会经济秩序和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苏某发、苏某文等人结成稳定、人数较多的犯罪组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为非作恶,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营商环境和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应予严惩,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部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和群众代表等40余人旁听了宣判。(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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