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何小敏) 因涉嫌敲诈勒索被羁押,一审被判有罪,重审检方撤回起诉。向基层法院申请国家赔偿,又遭到挫折。近日,广东高院对茂名男子张某的国家赔偿申请的申诉作出决定,电白县法院应支付张某赔偿金39934.65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2000元。 2012年10月11日,张某因涉嫌参与敲诈勒索被羁押,同年10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2012年12月20日,电白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张某参与了敲诈勒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 张某不服,向茂名中院提起上诉,茂名中院于2013年2月18日裁定发回重审。2013年5月6日,电白法院依据电白县检察院撤回对张某起诉的申请,作出裁定,准许公诉机关撤回对张某的起诉。2013年5月17日,电白县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2013年5月18日,电白县看守所向张某出具《释放证明书》,对张某决定予以释放。从张某于2012年10月11日被羁押之日起至2013年5月18日被释放之日止,共被关押了219天。 2013年6月6日,张某向电白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电白法院则认为其不是赔偿义务机关,拒绝向张某作出赔偿。 2013年12月16日,张某又向茂名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国家赔偿申请。茂名中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电白法院应支付张某219天的赔偿金39934.65元和精神抚慰金5000元,共计44934.65元。 此后,张某不服,申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认为,张某无罪被羁押,丧失人身自由219天,对其精神造成较严重后果损害,考虑到张某被羁押时间长度,酌定电白法院应向张某支付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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