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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园屋改造成专门给人吸毒的“嗨场”,并雇请专人管理、望风。今年1月24日凌晨,管理人李某波在果园屋内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梁某成和梁某秋协助望风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近日,高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该案,一审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波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梁某成和梁某秋各被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从2014年开始,李某桥和邓某炯(均另案处理)在位于高州分界镇某果园屋内开设专门给人吸毒的“嗨场”。后因李、邓二人发生矛盾,被告人李某波在得到李某桥的同意后,负责管理该果园屋。今年1月23日晚上,李某波在果园屋内容留陈某运、赖某铁、周某锋等10人吸食毒品,并找来被告人梁某成、梁某秋在果园屋附近望风,周某华(另案处理)负责在屋内打碟放歌。次日凌晨,李某波等人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我知道这果园屋是野外KTV。同村的李某波负责管理,知道我没有工作闲着便有时叫我望风,如果发现不认识的人往果园屋方向过来就通知他。”被告人梁某秋事后回忆自己犯罪经历悔恨不已。 茂名市高州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波、梁某成、梁某秋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波、梁某成、梁某秋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予以认定。被告人李某波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梁某成、梁某秋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李某波、梁某成、梁某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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