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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州一“瘾君子”为了向朋友炫耀及防身,非法持有仿64式手枪及自制来福短猎枪各一支,后在其携带枪支到吸毒场所准备吸毒时被民警查获。近日,高州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以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判处被告人龚某彪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情回顾
2013年9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龚某彪驾驶一辆丰田小汽车去到高州市南塘镇白石岗某果园屋后,用挂包携带枪支、弹药及吸毒工具进入果园屋准备与他人一起吸食毒品,后因民警抓捕吸贩毒人员而逃离现场。民警从龚某彪遗留在果园屋内的挂包里查获仿64式手枪一支、子弹2发、吸毒工具一批,并从龚某彪驾驶的丰田小汽车内查获自制来 福短猎枪一支、猎枪弹3发。2014年9月11 日,龚某彪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经鉴定,被缴获的 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仿64 式手枪一支及自制仿12号猎枪一支,枪支机件完整,均可击发;被缴获子弹为自制仿64式手枪弹及12号猎枪弹。
“我收藏枪支是想向朋友炫耀下及用来防身。我还拿过枪向张某熙、李某富、 陈某、 梅某辉 等人‘晒过’。”龚某彪在公安机关如是供述了自己非法持有枪支的动机和向朋友炫耀枪支的经过。
法官说法
高州法院认为,被告人龚某彪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予以刑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属实,罪名成立,应予以认定。遂根据被告人龚某彪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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