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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百态] 女子2次下毒不成将亲儿捂死 自称杀儿后找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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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06:5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女子2次下毒不成将亲儿捂死 自称杀儿后找好工作
2015-11-24 10:03

  深圳一名女子两次下毒试图毒死11岁的儿子未果,最终选择捂住儿子口鼻让其窒息死亡。昨日,嫌疑人龙某丽被指控故意杀人罪,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令人感到惋惜的是,案发前房东曾发现这个家庭不正常———母亲经常不回家,年幼的儿子时常没饭吃只能靠邻居接济。为龙某丽辩护的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农则认为,事发前有迹象显示龙某丽并没有监护能力,但未被剥夺监护权,孩子未能得到妥善安置,与惨案发生存在一定的关联。

  嫌疑人

  未婚生子外出打工

  嫌疑人龙某丽,女,湖北籍,现年42岁。案发在2014年11月,其子时年11岁。据一名知情人介绍,龙某丽早年曾工作于风月场所,此后在老家与一名同乡生下孩子,但双方并没有领取结婚证。

  该知情人称,孩子一度被生父怀疑并非亲生。产后不久,龙某丽就带着孩子外出打工,等孩子到了学龄,才将其带回生父家,在当地求学。求学时,孩子也处于无人照看的境地,经常是吃了上顿没下顿,老师对此也毫无办法。2014年7月,孩子放暑假后,龙某丽将孩子带往深圳。

  证言

  邻居接济孩子饭钱

  房东的证言显示,2014年7月,龙某丽带着儿子租住于龙华新区骏龙新村20栋某房内。龙某丽从事清洁工作,有严重的失眠。到2014年11月案发之时,她的身体状况和经济状况已非常糟糕。

  一名证人称,龙某丽经常几天都不回家,其年幼的儿子并不上学,而是独自起居,经常没有饭吃,周边的人偶尔接济他10元、20元买饭。龙某丽本人被房东催缴房租,已无力缴纳。

  动机

  自称杀儿后找好工作

  龙某丽早前供述杀人动机时曾称,想过把儿子卖了但是卖不掉,所以想杀了儿子去找个好工作,对杀害儿子一事并不感到后悔。

  检方的起诉书显示其杀人动机是认为自己条件差,找不到收入高的工作,无法抚养儿子,产生了杀害儿子的念头。

  行凶

  孩子中毒但死于窒息

  最初的投毒行动发生在2014年11月5日20时许,儿子喊饿要吃面条。龙某丽烧了开水给儿子冲泡方便面,她在水中溶解了20片氯氮平。

  氯氮平系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具有安定作用。一名对此药较为了解的司法人员就表示,该药物药效极强,一小片即可使人长时间昏睡。

  而据龙某丽交代,其在老家看病时,医生为其开了该药物,主要用于她解决日常的失眠问题。

  儿子昏睡一天,6日下午4时许醒来,再度喊饿。龙某丽很吃惊,买了一碗绿豆沙,并在绿豆沙中溶解了40片氯氮平,将药物剂量提高了一倍。

  儿子再度昏睡。到7日早间7时许,龙某丽发现儿子仍有呼吸,遂用手捂住儿子的口鼻,直到其子毫无反应后方才松开。法医鉴定显示,这名11岁的孩子有中毒症状,但死于机械性窒息。杀死儿子后,龙某丽在早间9时出门离开龙华,13时许在南山一派出所投案自首。

  鉴定

  异常但无精神病

  龙某丽被指控故意杀人一案于昨日开庭审理。庭审未有任何家属旁听,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

  庭审中,龙某丽情绪平静,更以微笑示人,还辩称并非故意杀人,希望法院从轻判决,让她早日出狱。

  法官问龙某丽是否有精神病,龙某丽表示自己没有精神病,只是没有思考能力。龙某丽的辩护人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农则辩护称,精神病人不会承认自己有精神病,虽然精神鉴定显示其没有精神病,但是综合多份证据显示,其精神状况是有问题的。

  一方面龙某丽曾有过抑郁症求医记录,且曾于2003年左右有过自杀举动;另一方面,其同村的村民也在证言中称,感觉龙某丽精神方面有点不正常。

  一名司法界人士也认为,龙某丽手上持有的氯氮平系一种治疗严重精神病的药物,如果没有重病,医生并不会开出这样的药物。

  不过龙某丽本人并不能出具有效的精神病就诊病历。法庭上法官问龙某丽,去看病开药时是否有家人陪同,她表示是单独前往看医生,主要是治疗失眠。

  而检方则出具了康宁医院为其所做的精神鉴定,鉴定显示其在案发期间并无精神障碍,只是有不健康的人生态度等。

  辩护

  未及时剥夺监护权

  龙某丽的辩护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建农认为,这一案件值得关注的是,多方面的情况已经显示出,龙某丽并不具备监护能力,但是有关部门未能剥夺其监护权,将孩子进行妥善安置,最终导致惨案发生。

  链接

  剥夺监护权

  实践始于2月

  据悉,1987年开始实施的《民法通则》以及2006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均有相关剥夺监护人权利的条款。不过由于没有具体落实各部门的责任,一度成为“僵尸法条”,无从实施。

  直到2014年12月23日,“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四部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并于2015年1月1日实施。这一意见中明确了公检法等机关在处理剥夺监护人权利案件中的责任。

  另据报道,由于另案11岁的受害人小玲(化名)曾多次遭生父性侵,徐州铜山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4日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小玲父母的监护权,由铜山区民政局接管。这是全国首例由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案件,也是“两高”、公安部和民政部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颁发后全国第一例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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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5 06:51 | 只看该作者
这个就妇毒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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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25 14:09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点下得了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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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0 15:26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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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2-16 00:2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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