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8月16日,广西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广西“6·8”特大跨国拐卖婴儿案主犯黄清恒执行死刑。主犯黄清恒自称1982年2月2日出生,住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金瓯省个水县平明社个对宛村,一审中防城港市中院认定其为无国籍人员。
自2010年起,黄清恒得知广东揭阳等地少数家庭有收养婴儿的愿望后,产生了从越南组织婴儿到广东出卖,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分娩后再将婴儿卖出的犯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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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1年起,黄清恒、黄曼丽与阮氏军达成共同将婴儿从越南接送到中国境内以非法获利的共谋后,逐渐与庄存、阮黄玲、阮氏红、阮氏碧秋等人形成拐卖儿童的犯罪团伙,开始从越南经广西东兴市向中国广东省揭阳市、汕头市等地接送、中转、贩卖儿童,或组织越南籍孕妇到中国待产,产后再将婴儿卖出。从2010年至2011年期间,该团伙共拐卖婴儿(儿童)20余名,其中,公安机关解救出11名涉案婴儿(儿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清恒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联系、中转、贩卖多名婴儿,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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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清恒提出犯意,多次组织人员自越南将婴儿运送至中国境内贩卖或安排待产妇到中国生产后贩卖,指挥同案被告人在中国境内的接应活动,确定婴儿的贩卖价格,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黄清恒拐卖婴幼儿16起22人,其中12名婴儿下落不明,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被告人黄清恒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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