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庞岚)6月28日下午,观海解局报道了“表哥”杨达才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并获减刑的消息,引发网友热议,因为陕西省安监局原局长杨达才今年已经61岁。 今天上午10点左右,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发布了官方回应。 从昨天下午四点左右观海解局发布新闻报道,到今天上午10点左右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官方回应,中间仅仅间隔了18个小时。同时,陕西省监狱管理局感谢新闻媒体及广大网民对监狱工作的监督和关注。 显然,在网络时代,相关部门面对舆论热点,其诚恳的态度和回应的速度都值得大大点赞。在此,我们也诚挚感谢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的及时回应。 但是,通过对相关法律规定和权威媒体报道的梳理,我们也不得不说,杨达才等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依然绕不过相关的法律规定,仍有三大疑问待解。 官方回应:防止资源闲置未成年犯管教所中成年犯数量占80%
针对观海解局的报道和广大网友的疑问,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的回应是这样的: 未成年犯管教所和监狱都属于国家刑罚执行机关。近十余年来,未成年犯逐年下降,为合理调整押犯布局,防止该所监管资源闲置,省监狱管理局于2005年11月份研究,将部分成年犯关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这部分成年犯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单独设监区,与未成年犯分别关押,按照成年犯管理制度依法监管,组织从事生产劳动,进行教育改造。目前,成年犯关押数量已占到该所总关押人数的80%。 我省几所新建监狱即将建成,待投入使用后,这部分将移至新建监狱关押。 这也就是说,未成年犯管教所“空置率”太高,为了避免资源浪费,所以大批成年犯在此服刑。这样来看,此举显然合情合理。 普遍存在:诸多省份都有成年犯关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情况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记者以“未成年犯管教所”+“受贿”的关键词进行搜索,搜到的结果有300条。其中,有少部分是曾经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担任过领导或者管教干部,因受贿而获罪的案例,其余绝大多数都是和杨达才类似的情况——往往是50后、60后、70后,因职务犯罪获刑,却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并且获得减刑。执行单位,则包括了全国各地的诸多未成年犯管教所。 例如,罪犯陈昌胜,男,1953年7月16日出生,2015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并获减刑;罪犯陈永忠,男,1961年3月19日出生,2013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在福建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并获减刑;罪犯樊哲文,男,1974年8月20日出生,2014年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并获减刑。 此外记者发现,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也不仅仅是职务犯罪人员。 例如本月26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份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云春,女,汉族,1961年3月18日出生,小学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0月29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1996年12月31日投送云南省少年犯管教所(现更名为:云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 被告人刘云春在服刑期间,1997年9月从云南省少年犯管教所脱逃。该犯脱逃后,执行机关组织追捕,并在全国在逃网上登记追捕。该犯脱逃后,长期在广州、惠州、深圳等地打工,先后干过餐馆洗碗工、旅店服务员、小区清洁工及建筑工等工种,直到2017年患病后自首。最终法院认定:被告人刘云春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八年零八个月零四日,数罪并罚,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法律疑问:是否违反《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 1999年5月6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了现行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监狱的一种类型,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未满十八周岁的罪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接受教育改造。 第十三条规定:未成年犯管教所除依据《监狱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收监外,对年满十八周岁的罪犯不予收监。 第六十四条则规定:对于年满十八周岁,余刑不满二年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罪犯,仍适用本规定。 这也就是说,尽管把成年犯关进空置率较高的未成年犯管教所,是防止资源闲置的合理做法,但合理未必合法,此举似乎绕不过《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的条款限制。 那么,我们想知道的是:颁布实施于上个世纪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规定》是否需要修改?在其修改之前,各地监狱管理部门是否有权限以合乎情理的原因,去突破法规的限制? 事实疑问:“超龄少年犯”何必“迁监”?
2015年《检察日报》曾报道说:当年6月,陕西省西安市沙坡地区检察院驻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检察室收到一封举报信,举报信称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有一个叫刘明的服刑人员,已经28岁,虽余刑仅有2年,但继续留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属违法。对此,检察机关立即进行调查,发现举报内容属实。在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刘明等12名“超龄少年犯”全部转往成年犯监狱。 但是按照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的回应,如今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当中成年犯数量占80%,在新建监狱建成并投入使用之前,这部分人将继续在这里服刑。 那么我们不理解的是:既然61岁的“表哥”杨达才等人可以因为未成年犯管教所的“空置”而继续在此服刑,为什么28岁的刘明及其他“超龄少年犯”要在被举报后转往成年犯监狱? 细节疑问:谁关监狱谁关未管所如何选择? 观海解局关于“表哥”杨达才在陕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的消息一经发布,立即有网友怀疑这是对职务犯罪者的“照顾”。 但事实上,正如记者前文所述,关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的成年罪犯,也并不如一些网友主观臆断的那样,全是职务犯罪人员。除了上文提到的因抢劫被判刑的刘云春,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成年罪犯,也有不少关押在未成年犯管教所。 因而这也就带来了一个问题:谁在监狱服刑、谁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是由谁、按照什么标准来进行选择的呢? 或许,新建一些规模更小的未成年犯管教所,让未成年犯迁入其中,而把原本规模过大而出现空置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直接改成监狱,才是更合理合法也更经济的做法。 换个角度: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连续下降 除了有一些疑问还需要相关部门深入回应之外,如果换个角度来看,未成年犯管教所“空置率高”也是一件好事。 今年6月2日的《法制日报》曾报道说,最高人民法院当日发布了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犯罪特点司法数据分析报告。报告显示,2009年至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9年持续下降,创造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奇迹。其中,近5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下降幅度较大,平均降幅超过12%,2016年降幅更是达到18.47%。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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