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年前摩托被盗竟惹“祸”上身 化州一男子“无端”成被告
一天,李某突然接到法院派发的传票,称有人开着他的摩托车发生了交通事故,他已被告上了法院,李某还以为是诈骗的假传票。直到办案人员找到他并出示工作证,详细陈述案情,他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原来,涉案摩托车是李某在八年前就被盗走了的,但李某至今仍然还是“车主”,所以才会被列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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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放
2017年10月,吴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沙洲坡往竹根围方向行驶至中间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冯某珍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冯某珍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化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吴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不按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与相对方向来车会车时不靠右行驶,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认定冯某珍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不按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二轮摩托车、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事故发生后,冯某珍被送往林尘卫生院治疗,后转至化州中医院治疗,共用去医药费143422.2元。经司法鉴定,冯某珍的伤情构成二级伤残。事后,冯某珍查得涉案车的车主是李某,便将李某和吴某两人列为共同被告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两人共同赔偿损失。
法院裁决 经审理查明,涉案摩托车的车牌是李某所有,车辆驾驶证也仍在李某身上。至于涉案摩托车,在2010年6月已经被盗。根据吴某和李某两人口供,他们并不相识,肇事摩托车是吴某在2011年从林尘镇摩托车铺购得的二手车,吴某驾驶车辆没有办理任何证件。该交通事故发生时李某已丧失对肇事摩托车的控制和使用,摩托车的实际所有人和适用人均是吴某,并不是被告李某。李某无需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吴某违反法律规定不为涉案摩托车购买交强险,其须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则由原告与吴某按照责任进行分担,吴某负70%的主要责任,原告冯某负30%的次要责任。 ....................................... 法官告诫 摩托车被盗后,车主应第一时间去派出所或车管所报失,否则将来这辆被盗的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车主则会惹上麻烦。如果车主一旦接到法院的传票,则应当积极主动应诉,向法院陈述事实,提供证据,这有利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案中,倘若不是法院办案干警尽力找到“车主”李某,并对他进行劝说,他也不会主动到法院应诉,那就无法把事实调查清楚,李某就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面对更大的麻烦。
来源:茂名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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