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好心高凉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至2016年12月,被告人李某实际控制下的高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在高州市兴建某楼盘,并雇佣了被害人王某等数十名工人进行施工。后李某因出现资金困难开始拖欠王某、孙某等84名工人工资共计1905849.41元,导致工人们到高州市相关部门上访,并有工人扬言自杀。在此情况下,高州市人社局劳动监察股对该公司多次送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要求该公司限期支付清工人工资,但高州市某实业有限公司拒不支付。2017年1月17日,高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但李某以没有时间为由,拒绝在指定时间到相关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问话配合解决问题,导致工人的工资无法正常发放。案发后,在2017年2月23日前,李某的家属支付了所欠的全部工资,并取得工人们的谅解。
【处理结果】
2017年6月28日,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宣判后,检察机关没有提起抗诉,被告人李某表示服判不上诉。目前,案件已经生效。
【法官点评】
获得劳动报酬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支付劳动者报酬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责任。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靠已具备的偿付能力,而不是依靠使用劳动者后获取的收益来支付劳动者的报酬,否则无疑是将用人单位或雇主把本应自己承担的经营风险转移由劳动者承担。目前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的建设阶段,相关制度还不够健全和完善,社会意识形态被“利益”所主导,诚实信用的市场原则远未能在我国确立,政府救助及司法救济的渠道不够畅通和公正,诸多因素的结合导致我国拖欠劳动报酬的现象非常严重。本案中,经高州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以刑罚。对被告人李某的量刑,该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被告人李某能坦白认罪,在归案后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清所拖欠劳动者的报酬,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其因欠薪所造成的社会矛盾已得到全面化解;故应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性质、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立法本意在于遏制恶意欠薪的现象,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自《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拒不支付动报酬罪以来,该案为高州法院首宗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为以后运用“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打击恶意欠薪提供了可操作的范本。本案被告人李某在归案后提起公诉前已全部支付清所拖欠劳动者的报酬,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社会矛盾已得到全面化解,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该案的审理,不仅能有效震慑恶意欠薪行为,也能启示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很有警示、教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