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0深圳龙岗杀人碎尸案轰动一时,年轻女孩坐黑色被杀,并分尸沉海。事发16天后,凶手落网。经法院审判,判处黄飞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但受害者家属对此审判表示不服。
这是一起全国罕见的劫杀分尸恶案。 2013年6月8日,深圳黑车司机黄飞山,劫持广西女孩阙静青至事前临时承租的出租屋。在实施殴打、逼迫对方交出银行卡并告知密码后,将其掐死进而分尸。16天后,无头尸箱子现身汕头鹿屿岛,最终破案。 2014年9月25日,深圳中院判处黄飞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依据是黄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了对方“谅解”。被害人亲属不服一审认定的“谅解”事实,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诉。今年6月8日,广东高院针对一审判决,复核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谈及之前的22万元民事赔偿,死者家属表示宁可全部退回,也要“以命偿命”绝不宽恕。 被告人作案手段残忍,毁尸灭迹目的明确,导致死者家属无法“谅解”。 【命案来龙去脉】 2013年6月24日上午8时许,汕头市汕头港湾。渔民在港湾内鹿屿岛航标码头南面,发现漂浮着一个大箱子。打捞起旅行箱发现:箱子外面被一个铁架子包裹着。箱子外表涂有彩绘。用锤子敲开铁链上的锁,将箱子从铁架中拖出来后,发现箱内竟然装着一具没有头颅的尸体。接到报警,汕头警方迅速前往鹿屿岛。 经初步侦查,汕头警方确定死者为女性,现场判断死者已经遇害一段时间。 法医通过尸体耻骨,推断该女子年龄约22岁,身高160-165厘米,无生育经历,遇害约一个月时间。经过调查,无头女尸的身份被确定。阙静青,22岁,是广西玉林北流市人,长期居住珠海。6月12日,阙静青父亲报案,称女儿在深圳离奇失踪。 警方调查发现,女孩失踪后几天中,有人分三次从其银行卡上取走了5万多元的存款。据监控录像三次提款人均为男性,且每次都乔装打扮,选择距离很远的不同银行的提款机取款。专案组由此推断,凶手谋财害命的可能性较大。继续调查,锁定嫌疑人,随即,警方展开抓捕行动。 汕头警方联合深圳警方在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路桂木坊附近,将嫌疑人成功抓获。罗湖警方并搜出被害人阙静青的手表和6张信用卡。 经查,犯罪嫌疑人黄飞山,案发当年29岁,汕头市潮阳区人,以开“黑的”营生。 归案后的黄飞山,很快供述了案发的来龙去脉。原来29岁的黄飞山在犯案前,女儿出生不到六个月,与妻子周艳琳租住在深圳市罗湖区桂木坊14号楼某出租屋。以开黑车为生的他,虽在深圳打工多年,但一直没有正当的职业,却嗜赌如命。由于欠下大量赌债,他萌发了抢劫及杀人分尸的念头。在临时租下出租屋后,他在深圳东门步行街购买了作案工具。 6月8日下午14时许,在深圳市罗湖区东门新园路,阙静青坐上了黄飞山的吉利牌小轿车,谈好价额准备前往深圳龙华天虹商城拍摄照片,厄运随后袭来。 黄飞山以修空调为由停车进入该车后座,持折叠式尖刀将阙静青劫持至出租屋。在劫财杀人后,为不让事情败露,黄飞山想到了“毁尸灭迹”。 调解赔偿,双方说法不一致】 案件侦破不久,阙静青的遗体被送往殡仪馆火化。 去年5月9日,黄飞山劫杀阙静青案在深圳中院开庭审理。庭审中,黄飞山当庭承认被指控的抢劫罪罪名,但辩称自己并没有预谋杀人,只是为了阻止对方呼救不小心将其掐死。原告人提出了85万元余元的索赔要求。 庭前黄飞山表示愿意赔偿,其律师称,黄飞山的家属也正在积极筹钱,请求被害者家属出具谅解书,以获得法庭的从轻处理。 黄飞山父亲黄泽光,租住在深圳一套出租屋,长年在深圳替人占卜、算命为生。黄泽光称自己在开庭之时,数次向被害者家属鞠躬道歉替逆子赎过。对于阙家提出的85万元赔偿,他表示自己家贫无力满足。 黄家表示,在法庭的调节下,最后阙方同意了谅解,黄家共筹措了22万元赔偿给对方。对于一审死缓的判决结果,黄瑞钊称,因取得了对方“谅解”,这样判“已无话可说”。 不过,对于黄家的说法和一审判决认定阙家谅解的事实,阙静青亲属予以否认。阙静青姐姐阙琳表示,一审宣判后,他们非常不满,随即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诉,认为“谅解”不属实判决不公,要求重审。阙家称,法院组织三次调解确有其事,但具体经过和事实却与一审判决认定的“谅解事实”有出入。 第一次调解:一审开庭不久,被告人父亲、舅舅一同到达法院,法院先同黄家谈话,后同阙家人表明对方仅能给出20万元。这一次调解,因被害者阙静青母亲不同意调解而谈崩,双方不欢而散。 第二次调解:两个星期后,第二次调解,据阙家表示,一开始他们并不同意调解,后来组织调解者称,此调解并非谅解,于判决结果并无大碍。阙方还表示,当时法院工作人员拿出打印好的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给他们签字。因不擅长听普通话及当时昏昏沉沉,阙方便签了字,调解书内容并非阙方真实意思表达。 第三次调解:第三次调解在宣判前,阙方拿到黄家赔付的22万元现金。 【裁决结果】 2014年9月25日,黄飞山被控抢劫罪宣判。深圳中院认定黄飞山虽然犯罪手段极其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但“鉴于被告人亲属代被告人赔偿被害人亲属,得到被害人亲属谅解,且被告人尚能自觉罪行深重愿接受法律制裁”,判决黄飞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即可不必立即执行死刑,但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事后,阙家向广东省高院提出申诉。 今年6月8日,广东省高院经复核,以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深圳中院重审。阙家亲属始终认为,黄飞山系蓄意抢劫杀人分尸,在被害者家属没有谅解的情况下判处死缓,实难接受。阙家称曾犹豫过要不要宽恕、谅解黄飞山,但至今阙家没看到黄家的诚意,对方一日不拿出道歉诚意,他们将拒不谅解。 据悉,被害者家属与被告人家属,在法院组织的调解中于2014年8月5日正式签订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协议》。 对于这一协议的“真实性”,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家属与被害者家属双方的说法,截然相反。 记者留意到,这份民事赔偿协议签订后,虽协议早有要求被害者家属一方撤诉民事部分,但在一审宣判书中阙方亲属仍被表述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即没有撤诉。阙方称,自己签订协议回家后才发现问题,自然不同意撤诉,也就未写民事撤诉申请。 对此,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刑事业务部主任王甫表示,既然阙方是在法院的组织下跟被告人家属一方达成22万民事赔偿调解,且调解协议注明了要撤诉民事部分,按照法律程序,阙方应该出具申请撤诉的材料,但从一审判决文书看不到这部分。法院组织、促成调解本身的做法无可非议,但没有完备的民事撤诉材料,这是需要在重审中查明并予以确认的。 王甫还称,被害者家属阙方既然已经签字,现在虽然以“不识字”为由否认了赔偿协议,并不影响其法律效力。他称重审需要查明的是,调解过程是否真如被害者家属一方所言,有违背“未予谅解”的意思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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