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新闻网讯 去年初,一名未满14岁的少女通过QQ,与化州一名男青年李某认识并成为男女朋友。过了十多天,禽兽不如的李某竟伙同他人强迫该名少女卖淫。近日,化州法院判决李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4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李某(化名)通过互联网的QQ 认识了被害人周某(化名,女,2000年3月出生),几天后李某把周某带到化州市某街道办某村以男女朋友交往了10多天。之后李某、丁某(化名,另案处理)等人把周某带到化州市的一间宾馆,要求其去卖淫赚钱供他们挥霍,但周某不答应。当晚 李某伙同丁某等人以送周某回家为由,将其拉至化州市某街道办某村再次问其是否同意去卖淫,周某还是不答应。李某便与丁某等人用拳脚殴打周某,李某还用言语威胁恐吓她,周某被迫答应去卖淫。 第二天,李某伙同丁某等人把周某带到化州市站前路一出租屋看守。当晚李某与丁某把周某带到化州市某宾馆卖淫两次。之后就由李某负责联系嫖客,丁某、张某(已被取保候审)、谭某(化名)等人负责驾驶摩托车接送周某到化州市某宾馆和酒店等地方多次卖淫。周某每次卖淫得款人民币150元,卖淫所得的款项全部交给李某保管,由李某负责日常生活支出。李某、黄某等人还负责看管周某,防止其逃跑。期间周某曾逃跑两次,均被李某、丁某找回,并继续强迫其卖淫。从被强迫卖淫开始至2014年4月期间,周某卖淫共得款人民币3000多元。经化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周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化州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多次强迫被害人周某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判决李某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说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 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