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茂名交警宣传 于 2015-10-14 18:15 编辑
解读《茂名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10月11日,市公安局发布了《茂名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决定自通告发布之日起对全市道路交通秩序依法从严进行集中整治。《通告》发布后,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群众、网民朋友的极大关注,纷纷通过手机短信、微信、微博和网站、论坛等平台转发,称“茂名公安动真格了”,并在各大门户网站和论坛发表看法,有支持点赞的,有平常心看待的,也有就一些条文提出疑惑问询的。就网民朋友普遍关心的一些问题,小编作一个详细的解读。 整治的背景和特点 一、整治背景。一方面,是坚决防范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的需要。今年来,我市接连发生了7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共造成了25人死亡。这7起较大事故中普遍存在摩托车超员、无证驾驶、酒后驾驶、不按规定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另一方面,是保障广大市民群众交通出行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需要。当前,我市交通秩序比较混乱,闯红灯、逆向行驶、摩托车超员、不戴头盔、无牌无证、遮挡号牌、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现象突出,同时涉车“两抢一盗”案件和竞速飙车活动没有得到根本遏制,广大市民群众的交通出行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市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加强交通秩序整治的呼声很高,反应很强烈。因此,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的专项整治迫在眉睫,必须立即整治、必须全面整治、必须铁腕整治。基于以上考虑,市公安局多次向市委、市政府专题报告,并决定自2015年10月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整治道路交通秩序专项行动。为此,特发布了《茂名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从严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二、整治特点。本次整治与以往不同,从《通告》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有3个特点:一是以市公安局的名义发布通告。这意味着,此次整治不是交警部门单打独干,而是整合巡警、特警、刑警、治安、派出所等警种的力量,联合开展交通秩序专项整治,努力营造严查严处严管的整治氛围,务求取得最大的整治成效。二是“依法从严”。简单地理解就是依据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顶格处理。比如,对机动车驾驶人无证驾驶的,法律规定是处罚款,可以并处行政拘留;在专项整治中,我们一律处罚款和行政拘留,以加强违法震慑作用。三是对整治的内容非常明确,共11项。其中第1-9项是公安机关重点整治的交通违法行为;第10至11项,根据部门职责分别由交通运输、残联等部门牵头组织整治,公安机关将密切配合,大力整治,严厉查处机动车超限、超载、超员交通违法行为和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黑的”非法营运行为,务求形成“政府领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整治新格局,最大限度维护全市道路交通秩序良好。 整合各警种优势警力,进行长期性、常态化整治 当前,道路交通安全是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市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决定整合各警种的优势警力,对全市道路交通秩序进行集中整治,并形成常态化做法,切实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为此,此次整治工作是长期性、日常性的,没有结束时间。 重点整治11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今次整治重点有两个:一是整治的重点区域为茂名市中心城区;二是整治的重点内容为《通告》内的11类严重违法行为。需补充说明的是,此次整治除了茂名市中心城区外,各区、县级市也是同步开展专项整治的;此外,除了《通告》内的11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外,公安机关对其他交通违法行为也是大力查处的,希望广大市民自觉遵章守法、安全文明出行。 11类严重交通违法处罚标准 《通告》列举的11类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只是按违法行为的性质进行分类,每一类还可以作内容的延伸,比如第1类“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就包括闯红灯、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机动车越过停止线在路口内等候通行等3种违法行为。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罚,法律上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方便市民群众理解、掌握,交警部门(或写小编?)根据《通告》内容整理出11类违法行为处罚一览表,具体如下: 序号 | | | | | | | | 《法》第38条、第90条、《条例》第38、40、41、42、43条、《省条例》第59条第1款第7项 | | | | 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 | 《条例》第51条第1项、《法》第90条、《省条例》第57条第7项 | | | | | 《条例》第51条第5项、《法》第90条、《省条例》第57条第7项 | | | | 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车,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 | 《法》第56条第1款、第93条第2款、第90条、《条例》第63条、《省条例》第59条第1款第23项 |
| | | | 《法》第35条、《法》第90条、《省条例》第59条第1款第4项 | | | |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 《法》第45条第1款、第90条、《条例》第53条第2款、《省条例》第59条第1款第2项 | | | | 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或者乘坐人员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 | 《法》第51条、《法》第90条、《省条例》第33条、第59条第29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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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 |
| | | | 《法》第38条、第90条、《省条例》第59条第1款第13项 | | | | | 《法》第38条、第90条、《省条例》第59条第1款第13项 | | | | |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省条例》第61条第1款第2项 |
| | | | 《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省条例》第62条第1款第1项 |
| | | | 《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省条例》第57条第5项 | | | | | 《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省条例》第57条第5项 | | | | | 《法》第48条第1款、第90条、《条例》第54条第1款、《省条例》第58条第3项 | | | | | 《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省条例》第57条第5项 | | | | | 《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省条例》第59条第1款第24项 | | | | | 《法》第95条第2款、第90条、《省条例》第59条第1款第24项 | | | | | 《法》第95条第2款、第90条、《省条例》第59条第1款第24项 | | | | | 《法》第95条第2款、第90条、《省条例》第59条第1款第24项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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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第100条第2款、《省条例》第61条第1款第5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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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第100条第2款、《省条例》第62条第1款第5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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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第99条第1款第6项、第2款 《省条例》第63条第1款第6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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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条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省条例》指《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124号令指公安部《机动车登记规定》。 整治行动以交警为主力军,多警种、多部门配合,充分发挥电子警察作用 主要措施有五方面:一是以交警为主力军,加强道路交通秩序的日常管理和整治。二是联合交警、巡警、特警、刑警、治安、派出所等警种开展联合清查行动,严厉查处各种交通违法行为。三是联合交通运输、残联、城管等部门大力整治机动车超限、超载、超员等交通违法行为和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黑的”非法营运行为。四是充分发挥智能交通指挥中心和视频监控、治安卡口、电子警察等设备的作用,加强非现场执法力度,大力查处机动车闯红灯、违反禁令标志、乱停乱放等交通违法行为。五是集中公开销毁一批无牌无证、套牌、报废车辆,壮大专项整治的声势。 在这里特别强调一点,从《通告》发布之日起,公安交警部门将通过视频监控、治安卡口和电子警察等技术监控设备,加强对茂名市区机动车乱停放、逆向行驶、闯禁行等违法行为的抓拍工作,并严格落实扣分处罚,望周知。凡违反禁令标志、标线的,将处以罚款200元、扣3分。 加强对超标电动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整治 《通告》整治内容中第4点明确:“严厉查处摩托车(含二轮、三轮摩托车)和电动车超员、不戴头盔、不年检、非法加装遮阳(雨)伞等违法行为”。其中的“电动车”指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换句话说,就是驾乘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均要做到戴头盔、不超员、不加装遮阳(雨)伞;驾驶悬挂临时号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还要做到有摩托车类驾驶证。因电动自行车和超标电动自行车的特殊性,对其不作定期检验的要求。此外,特别强调一点,严禁无牌无证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 《通告》整治内容中第11点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整治问题。据市残联提供的情况显示,全市在残联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共109辆,其中投入运营的只有100辆。目前,在茂名市区参与运营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很多属于非残疾人或非下肢残疾的残疾人利用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从事运营行为。对此,公安机关将严格依照省公安厅、民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建设厅、交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残疾人联合会《转发公安部等七部门<关于规范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运营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的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2007]298号)要求,密切配合交通运输、残联等部门开展联合整治,大力打击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行为,努力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确保交通安全。 加大对党政机关人员或公务车、公交车、营运车的查处力度 无论是党政机关人员还是平民百姓,无论是公务车、公交车还是私家车,凡违反交通法律法规的,一律依法严厉查处。为加强震慑作用,《通告》第三条明确:“对情节严重的,将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曝光;属公交车、出租车、营运客车、货车、危运车、校车等重点车辆交通违法的,将抄告行业主管和教育部门;属于公务人员或公务用车交通违法的,将抄告驾驶人所在单位或车辆所在单位。” 从重从严处罚逃避检查、冲卡、阻挠执法的人员 《通告》第四条作了明确: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50条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可向公安机关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一是请广大市民群众大力支持、密切配合公安机关开展道路交通秩序整治工作,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交通环境。对各种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请积极向公安机关举报。举报电话为:110或2912011。二是请广大市民群众不要乘坐非法营运车辆特别是残疾人代步车,因乘坐行为自身存在过错,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乘坐人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障,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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