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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话题] 广西一13岁少女嫉恨同学比自己漂亮将其肢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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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8 00:1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新华网广西频道5月6日电(记者夏军)一名未满13岁少女,尚在就读小学六年级,因不满同班同学比自己长得漂亮,遂怀恨在心,将其约至自家杀害,并砍断头颅、手臂装入袋中。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被告人父母赔偿原告各项费用10.8万元。

       法院判决书显示,13岁的周某在南丹县里湖瑶族乡仁广小学读书,与不满13岁的覃某是六年级同班同学,平时两人关系比较好,且两家都是同一条街上的邻居,住房相隔不足150米。覃某因同学们喜欢与周某玩耍,并曾议论她长得胖、不及周某漂亮,而对周某心生嫉妒并怀恨在心。

       判决书显示,2012年4月10日傍晚,覃某邀请周某到家中玩耍,周某到覃某家中后,两人在家中看电视时,覃某乘周某低头玩手机之际,用木凳砸周某头部并至其晕倒。因害怕周某醒后告诉老师和家长,便从家中找来菜刀、啤酒瓶、割纸刀、剪刀等凶器,对周某行凶,至周某当场死亡。后覃某还将周某头颅、手臂砍断,装进塑料袋,并清理案发现场血迹。

       广西公安机关认定被告覃某故意杀人,因其作案时未满十四岁,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决定对覃某收容教养三年。周某的父母向法院提起诉讼,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判处,覃某父母已赔偿原告1万元前提下,还需赔偿原告共9.8万元。周某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链接

       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的年龄,称为刑事责任年龄。各国对此规定不一。印度刑法规定从七岁开始负刑事责任,西班牙等国刑法规定为九岁,日韩等国刑法规定为十四岁。

       中国刑法规定,不满十四周岁是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管实施何种法益侵害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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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0-21 16:38 | 只看该作者
一直都在看媒体网的民生问题,很有良心的网站,希望能一直持续下去,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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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6 10:0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中国法律要改了,现在的孩子十三岁已经成熟了,十四五岁就沟女,劈友,杀人,提议满十四岁犯罪就该判刑,将犯罪打压在萌芽初期,这样才能使那些冤死的灵魂得到告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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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6 08:4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这样的女孩都有,悲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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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5 19:24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太可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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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9-2 20:39 | 只看该作者
这样子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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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3 23: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顶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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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3 23:42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杀人偿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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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3 23:4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可怜又可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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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8-23 23:41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小孩子心肠太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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