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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流中乞讨 险象环生
1月13日下午,我市交警交通智能指挥中心在监控视频中发现三名外省籍妇女在市区文明路交通岗红绿灯处来回穿梭,向过往司机乞讨,当即通知附近执勤交警前往抓获并移交派出所处理。
据了解,这三名妇女是贵州人,平均年龄60多岁,在市区无居所,两天前已流浪到市区开始行乞,并在车流中向等候红绿灯的司机乞讨,妨碍交通秩序,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目前,三名妇女经派出所依法处理后已移交茂南区民政局。
近日,有市民群众反映在市区红绿灯处经常看见有乞讨人员站在马路上,遇到等待红灯的车辆,就会上前去敲打车窗,对依次排队等待红灯的车辆进行乞讨,在车流中来回穿梭乞讨险象环生,遇到这样的马路乞丐,有的车主会摇下车窗,随手给一块或者几块钱。这样不仅助长了这种违法行为,还严重影响道路交通秩序。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一条中有“行人应当在人行道内行走,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行走”的规定,所以“马路乞丐”是违反相关法规的。从道路交通安全的角度考虑,一些人穿梭在快车道上行乞非常危险,如果因为他们的乞讨行为而发生交通事故,乞讨者也要负相应的责任。
在繁忙车流中进行行乞行为,不但影响城市形象,还妨碍交通秩序,给其生命安全造成极大的威胁,也给司机朋友带来困扰。交警部门呼吁广大司机朋友尽量不要盲目献爱心,当遇到一些行乞人员敲车窗要求施舍钱物时,切勿在道路中开窗给钱物,要坚决抵制并劝离,绝不能助长这种违法的行乞行为,以免引发交通事故。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因此,对拦车强行乞讨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以及非法拦截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均可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0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有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因此,对于拦车强行乞讨的上述行为,若造成了较严重的后果,或强行乞讨屡教不改,或教唆、胁迫、诱骗老弱病残者强行乞讨的,还应当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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