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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信府征〔2019〕10号
经国务院同意,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19〕162号文、省自然资源厅以粤自然资(建)函〔2019〕8号文、茂名市自然资源局以茂自然资函〔2019〕802号文,批准云浮罗定至茂名信宜(桂粤界)高速公路(茂名信宜段)建设项目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本次征收土地建设用地项目名称为:云浮罗定至茂名信宜(桂粤界)高速公路(茂名信宜段)工程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范围
本次征收土地位于我市平塘镇平塘、甘垌、倒流、北中、北永、北南村,钱排镇竹云、响水、西垌、梭垌、钱新村,白石镇白鸡、河坝铺、四方田、细寨、岳龙村,丁堡镇铁炉、塘岭、古楼、高桥、丁堡、旺坑村,水口镇赤坎、到永、横茶、岭上、水口、高岭、平冲村,镇隆镇高山、河吕、俊耀、俊昌、林埇村等。
三、被征收土地单位及面积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我市平塘镇平塘村等6个镇34个村委会,总面积504.164公顷。
四、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征收各类土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为:水田89.15万元/公顷,旱地65.00万元/公顷,园地50.00万元/公顷,林地22.6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94.47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1.50万元/公顷,建设用地89.15万元/公顷。建筑物(构筑物)、青苗(经济作物)补偿按《云浮罗定至茂名信宜(粤桂界)高速公路(茂名信宜段)征地拆迁补偿办法》(信府规〔2017〕1号)标准计算。对以上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省人民政府裁决,但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二)征地补偿支付办法:被征收土地面积经自然资源部门测量(丈量)登记核实,按照征地补偿的标准核算,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及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等款项,由云茂高速公路信宜段工程建设指挥部一次性支付给被征地单位和个人,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期限交付土地。
(三)留用地及社会保障安置:按《广东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留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粤府办〔2009〕41号)的规定,参照茂国土资函〔2010〕13号文的做法,根据实际征地面积的12%比例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计提留用地,按172.50万元/公顷的标准折算货币补偿,用于发展生产建设使用;由市人民政府按《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10]41号)的规定缴交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
五、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其他权利人在公告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产权证明材料,到当地镇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镇政府、村委会相关人员组成的征地小组调查结果为准。
六、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凡在被征地范围内新栽种的作物和新建的建构筑物,一律不纳入补偿范围。
特此公告
信宜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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