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8月10日晚9点,张女士在进步街一个摊位上买水果,摊贩报完价,张女士掏钱递过去,其中有2枚5分硬币,摊贩杨某和雇员吴某不高兴了,认为这年头钱都“毛”了,谁买东西还用分币。 雇员不但拒收硬币,还辱骂了张女士,不管咋说,对方也是顾客,而且还是一位女士,做生意讲究和气生财,张女士遭到辱骂很愤怒,双方就吵了起来了,还动手撕巴,推打——总之闹得不可开交。 接到报警,派出所民警赶过来了,双方接受调查,张女士头上身上有多处轻微伤,杨某身上也有划伤,吴某头上破了一点皮,算作轻微伤。 笔录作完,双方都到医院看伤,张女士住院治疗。警方的治安处罚下来时,还经过行政复议,杨某被行政拘留;张女士被治安罚款;至于雇员吴某,因为是外地人,没影了,也找不着了。 张女士把杨某、吴某以及摊亭业主朱某都告了。法庭上双方见面,吴某经公告送达未出庭,这起民事索赔案本来只是个简单的事,可是因为索赔数额巨大,双方都请了律师。 原告张女士讲述当时起纠纷及动手的经过,她说,事发后自己手上佩戴的翡翠玉镯摔碎了,经评估鉴定,手镯值30万元,加上损坏的名牌包、衣服、鞋子等共计303782元,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共计6万多,还有珠宝鉴定费5000元。被告杨某、吴某是摊位业主朱某雇来的,自己要求三名被告连带赔偿。 被告朱某认为,自己这个摊位以每月3000元钱租给杨某,自己与杨某、吴某二人不存在雇佣关系,此案与己无关,要自己连带赔偿,于法无据。 被告杨某对原告索赔的各项费用都提出异议。他说,在派出所作笔录时,原告承认自己拿着包抡着打,包损坏了那是她自己的事,与自己无关。她所说的手镯,当时她是不是戴了,是否损坏了,怎样损坏的,都不清楚,只同意赔偿她合理的医疗费,其他的不同意赔偿。 被告律师认为,原告要求赔偿玉镯损失30万元,她必须要证明这只玉镯当时她确实佩戴了,还要证明这只玉镯确实是在双方动手时摔碎了,现在原告口说无凭,就要被告赔偿那么多钱,证据不足,索赔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庭驳回她的诉讼请求。 庭审争辩焦点,显然在这只天价玉镯上。法官一查,原告委托大连一家珠宝首饰鉴定公司对玉镯作鉴定评估,评估鉴定结果为,该破损玉镯在完好状态在适宜市场的市场零售重置价值为20万元至30万元。 法官还是有水平,法官说,双方动手撕扯和推打,造成人身损害,合理经济损失该赔。至于这只玉镯,市公安局在行政复议书中虽然认定张女士当时佩戴在手上的玉镯被摔碎,但并没有对摔碎的玉镯进行证据收集与固定,现在不能证明原告鉴定的受损玉镯即是案涉受损玉镯。 法官这话说得明白,光说玉镯摔碎了不成,当时需要拍成照片或录像以及现场人员出具证明,进行证据固定,这才能在民事索赔中亮出硬邦邦的证据。收集证据与固定证据的事没做,那是法律意识不足,因此这个请求法庭不支持。至于原告索赔衣服、鞋子、包什么的,也没有证据证明,光靠嘴说不成。 读者朋友们请注意,这案子在证据方面相当典型,以后诸位真遇到事,要有强烈的取证意识啊。 结果 今年11月末,中山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杨某、吴某连带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1179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7086元,原告负担5950元,其余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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