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扎兰屯市的80后小伙儿于某是个文盲,来到大连打零工,因为要找活,常在解放广场的自发劳务市场转悠。 常在这一带找活的,还有一个捡废品的外地女子赵某,50多岁,二人彼此混了个脸儿熟。 去年9月8日深夜11点半,灌了一肚子酒的于某来到解放广场附近的一个街口,这时正值秋天,他一眼就看到赵“大妈”在马路边的一处人少的方砖地上躺着休息,身上裹着一床被子。 于某肚中酒精在燃烧,一股邪火起来了,虽然对方是个大妈级女性,而且是个流浪的“破烂王”,可于某看了一下四周,当时夜深人静,他竟按捺不住身体的“冲动”,简单说了两句话,就一拳打倒了赵某,强行把她拖拽到附近马栏河边的一处松林中,对“大妈”来了个“霸王硬上弓”,强暴完大妈不说,他还拿走了大妈身上钱包内的2000多块钱以及身份证。 没想到的是,于某觉得那股邪火还没泄完,竟挟持着赵某来到自己在附近租住的房间,再次“非礼”大妈。事后,于某竟觉得没事,走人了,可赵某报了警。 赵大妈讲述的于某犯罪情节就是上述情况,这起案子的嫌犯涉嫌强奸加抢劫,是重案。警方立案侦查,调出案发地段监控录像,监控录像画面很清晰,能看到于某打人动作,还能看到他挟持大妈的行为,警方经走访调查抓到于某,果然,在于某住处搜出赵某的身份证。 但是接受警方审讯时,于某的说法与赵某有别。于某是这样说的:当晚,我喝完酒,看到这名姓赵的妇女,叫她赵姐,让她到我的租房处,她就跟着去了,我俩自愿发生两次性关系,我还下楼买了两瓶啤酒和一碗拉面请她吃,第二天早上她要走,我就让她走了。双方讲述截然不同,庭审涉及个人隐私,庭审不公开。 庭审中,被告人于某还是坚持自己的说法,即与赵某发生性关系是对方自愿的。此案没有其他证人,法庭定案也很慎重,调出涉案监控录像反复查看,能明显看得出来,两人说了几句话,然后于某抬手就打了赵某,还有挟持赵某走的动作。 强奸案的定性标准首先是违背妇女意愿,强行施暴,从监控录像看,如果像于某所说的情节,人家是自愿,那无法对打人情节和挟持情节作出解释。 再者说,赵某的身份证在于某的住处被搜出,如果没有行抢,也同样无法作出解释。从这两方面的证据来看,被害人赵某所说的更接近真实,被告人于某的辩解法庭不予采纳。 再一查这个于某,年纪轻轻的80后,居然恶行累累,曾因盗窃罪被法院判刑1年并处罚金;又因抢劫罪被法院判刑6年,并处罚金。这人有犯罪前科,且在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是累犯,重判。 结果 今年1月12日,沙区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于某犯强奸罪,判刑4年8个月;抢劫罪,判刑4年1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刑期8年,并处罚金2000元。 这正是:小伙原是八零后,劳务市场瞎转悠;结识外地拾荒女,一来二去成朋友;这日夜深喝完酒,忽见大姐睡路口;欲火中烧冲昏头,树林施暴成混球;一次非礼还不够,挟持大妈往家走。 虽然年纪轻轻,却是罪行累累。毫无疑问,这是一个游走在法律边缘的危险人物,稍有放松,就可能越过雷池,办下蠢事,危害社会。人性黑暗的一面,在此人身上得到了酣畅淋漓的体现。偷盗,抢劫,强奸,真是一次比一次更放肆。 应该说,一个人的天性,往往会在一些小细节上就能流露,更容易在一些诸如酒精的催化下得到暴露。他们的体内涌动着横冲直撞的欲望,既无力节制,恐怕也没打算节制。于是,罪恶,伴随着他们的冲动,在一次次地以不同形式上演。 对于他们而言,服刑只是一个暂时的惩罚,是命运对这种违法行为的约束。然而人生漫长,八年后,重获自由身的狂野灵魂,如何保证在下一个人生路口,不会在欲望的鼓噪之下,再次迷失? 人生终究是不自由的,只不过有的人任性一点,总要等到社会约束它的那一天。而有的人老实一点,在自我的规矩和理智的格子里小心翼翼地行走。人只有了解自己,才能去选择该走哪一条不自由的路。点评:于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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