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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环保厅11月8日向茂名永诚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发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公司位于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河之口90-2,为茂名市茂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运营方。据《决定书》显示,2016年8月30日该公司1#焚烧炉正常生产,1#焚烧炉二噁英类污染物排放浓度超标0.37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省环保厅依法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如该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省环保厅可依法依规对该公司实施处罚。
省环保厅表示,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笔录、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如该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环保部或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我们同时从省环保厅官网查询到,去年9月15日,省环保厅也曾对茂名市环保局发出《环境监察通知书》称,根据2015年8月17日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出具的2015年生活垃圾处理企业监督性监测报告显示,茂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厂(茂名永诚环保资源开发有限公司)2#焚烧炉二噁英类污染物超标0.2倍,并责成茂名市环保局对茂南区生活垃圾焚烧厂污染物超标排放行为依法查处,并加强对该企业的环境监管,消除污染环境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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