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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港男子驾驶借来的已过强制报废期的摩托车上路撞伤他人,伤者将该男子及车主等多人告到茂港区法院要求赔偿损失。茂港区法院一审判决该摩托车的转让人、最后买主和驾驶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9月21日,茂港区人柯某江驾驶两轮摩托车沿高水路由茂名往水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S280线210KM(潭莲村路口)处时,撞倒在路边行走的行人张某,事故造成柯某江本人及张某均受伤,摩托车损坏。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认定,柯某江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后张某被送医院住院治疗,医疗费达2万多元。张某出院后将柯某江、该车的所有人柯某开、登记车主邓某以及曾经买卖过该车的李某、徐某、茂名市某个体车行经营者凌某等人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茂港区法院,要求柯某江等人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3万多元。
原来,柯某江所驾驶的肇事摩托车是从本村人柯某开处借来的。该车已于2006年3月到强制报废期,车主登记为邓某。2011年4月8日,李某将该车转卖给徐某,后徐某再转给凌某经营的个体车行进行销售。2011年4月14日柯某开从凌某处购得该车。在多次转让过程中,该车均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柯某开购得该车后,未对该车投保机动车交强险。该车登记车主邓某在法庭审理期间辩称早在17年前已将该车转让给他人。
茂港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柯某江对该交通事故负全责,应赔偿张某因事故造成的损失。柯某开明知柯某江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将已达报废标准且没有购买机动车交强险的摩托车交给其驾驶,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凌某将已过报废期的摩托车转让给柯某开,徐某、李某也在该车已过报废期后先后对该车进行过买卖转让,三人依法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邓某是在车辆达强制报废期后转让他人,其主张邓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茂港区法院遂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判决柯某江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3万多元,柯某开、凌某、徐某、李某四人负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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