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网络的普及,移动终端的崛起,VCD、DVD 播放机等设备已逐步淡出人们的视野,同时这些设备也越来越难以销售出去。 但是!如今居然有人在电商平台上出售积压了十多年的盗版光盘??? 案件回顾 7 月 23 日,中山东区警方根据上级下发线索,在小榄镇某路段的商铺内,成功抓获涉嫌侵犯著作权嫌疑人梁某,并在其商铺仓库内查获盗版光盘约 13700 多张。
在随后的审讯中,犯罪嫌疑人梁某对其售卖盗版光盘、侵犯著作权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 据梁某供述,2006 年前后,其父亲以几毛钱一张的价格,从多家倒闭的唱片店收购了大批盗版光盘,但因这批光盘歌曲较为偏门,很难卖出去,因此一直积压在商铺仓库内。 2018 年,梁某在明知该批唱片光盘是盗版的情况下,仍通过网络电商平台,以每张大概 2 元的价格,销售该批光盘。截至被警方查获,共卖出光盘唱片 300 多张,获利约 1000 元。目前,嫌疑人梁某已被警方依法刑拘,案件正进一步审理中。
从嫌疑人手机截取的电商平台出售记录。 警方提醒 在此次案件中,嫌疑人梁某在明知手中的唱片光盘是盗版的情况下,仍在网络电商平台上公开销售,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相关规定,接下来梁某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同时,警方呼吁广大市民,在日常生活中支持正版,拒绝盗版,不要为盗版产业提供滋生的土壤。 法律导读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东区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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