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然资源部发布了《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乱占耕地建房、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宅基地、小产权房不得办理登记,不得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等四个情形将无法进行确权登记。
并明确强调将于2020年底前按计划基本完成相关土地的确权登记工作。
一:乱占耕地建造房屋的
农村房屋建在耕地上的情况很常见,但耕地是用于种植农作物的土地,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在耕地上建房这种行为不符合《土地管理法》中“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原则:
《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而根据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的规定,违法占用耕地将可能面临限期改正或者治理、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建筑物、罚款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等严重的法律后果。故此,对于乱占耕地建房的,《通知》明确将其排除在确权登记的范围之外。
二: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建房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这是我国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的根本理念。若农民将房屋建造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甚至明显侵入当地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而越界,那么房屋将不仅不能确权登记,反而会面临被拆除。
即使房屋在建造时是经过审批程序的,甚至获取了相应的产权证、规划许可证,仍然不能确保其在今天一定不会被作为违建重新进行查处。
三:城镇居民非法购买的宅基地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明确规定过,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同样规定过,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的基本居住保障,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下乡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借流转之名违法违规圈占、买卖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具有严格的福利保障属性和身份属性,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无偿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居住生活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而城镇居民的购买行为,是一种将宅基地上房屋进行市场交易的行为,不受法律的保护,为政策所明令禁止。
四: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是指在建造于集体建设用地上,未办理相关证件,违规对外出售的房屋。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的。
通知中明确,小产权房等不能通过登记将违法用地合法化。
当然,无法进行确权登记的情况一定不止以上四种情形,但对于绝大多数农村地区的无证房屋而言,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确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源于:[url=]茂名知多D[/ur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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