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说我们国家正在大力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不再区分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统一称作居民户口,减少附加在户口上的各类优待,但在当前情况下,户口户籍仍有着很大的影响。 特别是农村居民,很多农村都把户籍作为判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个硬性指标,户口一旦迁出就自动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很多集体权益也将随之丧失,比如说申请农村宅基地建房、对自家房屋进行翻建、承包到期后延包土地、集体收益分红,等等。 随着城镇化发展以及农民的收入多元化、生活多元化,农民进城买房居住、外出打工、升学就业的情况非常多,户口是不是从农村迁向城里,是让很多农民非常纠结的问题,也有不少农民迫于孩子上学、就业求职等压力将户口迁出。 这种情况很快可能就不用再纠结。正在拟定并公开征求意见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中,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给了一个明确的定义: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该法草案同时规定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认定方法,明确提出认定不再把户籍是否在村里作为唯一标准,而是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生产生活情况、基本生活保障来源、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依法确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也就是说,只要户口曾经在村里,不管当前是不是迁出,都可以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成成员。这样一来,进城和在外农民不用再为户口迁出问题担忧了,只要与村里有着土地承包关系,仍然以农村土地为主要收入来源(应该包含流转土地的收入),之前对集体发展有贡献等等,都可以被认定为集体经济成员,同时就享有了本村的土地及其他集体权益,茂名都市梳理了资料,以下4类人员,即使户口迁出仍可回村分地,农村房屋也可以翻建。
(1)进城买房户口迁入城里的农户。近些年农民进城买房的情况比较多,因孩子上学等原因把户口迁入城里,这类农民大部分仍然经常回家种地,仍然依靠农村土地生活,这些农民是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2)因考学升学户口迁入外地的大学生。农村学生升入大学,为了入学和求职方便,往往把户口迁入学校所在地,就职后随之迁动,但很多大学生毕业后并不能找到稳定的工作,有的甚至没有缴纳养老保险,与外出务工没有差别,这些大学生即使把口迁出去,仍可被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各类事业编制人员。公职人员的类别较多,包括公务员,也包括事业编制人员,如教师、医生以及各类事业单位的人员,还有国有企业的员工。在该法草案规定的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中,只把“已经成为国家公务员的”列入其中。也就是说,其他各类事业编制、国有企业员工等公职人员,都是可以认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 (4)在外务工经商户口迁出的农民。该法对不丧失成员身份的情况专门有着一个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务工、经商、服役、服刑、就学等暂时离开集体经济组织的,不因此丧失成员身份。有的农民因外出务工经商可能连续多年在外,这期间也可能不以农村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但并不因此而丧失集体成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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