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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某公司涉嫌擅自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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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23-5-20 21:28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茂名市茂南区科桦电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2MA4UU5KL8A
  法定代表人:黎*达
  地址:茂名市文冲口石山脚****房屋
  2023年3月15日,我局对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已于2023年2月16日届满,至今未重新取得有效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你公司酸性滚镀锌生产线正常生产作业,污染治理设施正在运行,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擅自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茂名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茂名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对你公司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改正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你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茂名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本局地址:茂名市新福三路75号大院。
  联 系 人:杨汉斌,联系电话及传真:2701060。
茂名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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