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信宜法院对一起备受社会关注的信用卡诈骗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芳、梁某育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被告人吴某湘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万元。
杨某芳和吴某湘现年36岁,梁某育28岁,三人均系电白区人。2013年7月间,梁某育从一绰号叫“大头”的男子处得知,通过改装的POS机在盗取刷卡人的信息和密码后,可以利用盗取资料克隆银行卡用来盗取他人的存款或刷卡套现,梁某育当即起了贪念。梁某育与“大头”商量后,主动找到钟某海(另案处理),并将作案计划告知钟某海,钟某海再找到杨某芳参与作案。杨某芳为取得POS机进行改装,便找到在信宜某海鲜饭店工作的吴某湘。吴某湘从饭店偷取POS机交给杨某芳,杨某芳再将POS机交给梁某育等人,然后将盗取银行卡信息的木马软件安装在POS机上。POS机经改装完成后,最后由吴某湘将POS机放回饭店使用。从2013年7月开始,通过安装木马软件的POS机先后盗取了在该饭店刷卡消费客户的银行卡信息40多条。杨某芳等人将盗取到的信息资料克隆了持卡人的银行卡,然后到电白、阳江等地的柜员机盗取他人的存款或在POS机进行刷卡套现。杨某芳等人利用伪造的银行卡盗刷和套现共计253612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1月和3月,杨某芳和梁某育分别被警方抓获。随后,吴某湘被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检察机关以三人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信宜法院依法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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