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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都市报晏庆盛先生:高速公路是提款机?笑话
南方都市报晏庆盛先生,日前拜读了大作《高速公路不该是“永久牌提款机”》,恕我直言,稿件没有任何新意,显然没有经过深入细致的采访,充其量只是依据已有新闻报道,东摘西抄拼凑而成,而这些被您视为“依据”的新闻报道,本身就是漏洞百出的。在此为您一一点出。
第一,您在文中写道:“有一种广为流传的说法是“全世界14万公里收费公路,其中10万公里在中国”,实际上,我国收费公路里程早已远超10万公里,而且收费标准畸高,乱收费屡禁不止”。
首先需要指出的是,您在这里用“说法”一词,证明你也不了解这句话的可信度究竟有多少,因为“说法”≠现实。据我了解,“全世界14万公里收费公路,其中10万公里在中国”这段话最近几年在报端反复出现,但我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句话是一句彻头彻尾的谣言。
真实的情况是,世界各国、包括西方发达国家在内,没有真正免费的高速公路,都是收费公路,区别仅仅在于收费形式或标准的不同,你不在收费站交费,就必然要在加油站缴税,大多数国家是既要缴税,同时也要交费。请问这“其中10万公里在中国”,您该怎么解释啊!
在这里,您可能会拿德国、英国、意大利等发达国家作例子,但我在这里非常遗憾的告诉您,尽管从表面来看,这些国家的收费站不多,但这些国家的车主都要缴纳不菲的燃油税,有的甚至是我国的好几倍,并且这些国家无一例外的还要交纳通行费。
由此可见,收取高速公路通行费,是目前世界各国的通用做法。请问晏庆盛先生,您对世界高速公路了解多少?不客气地讲,您了解的不多,否则就不会将这句谣言作为“重要论据”堂而皇之的写在自己的文章里,并通过报纸加以传播。
第二,您在文中写道:“先说情理。车主在购买和使用车辆过程中,向政府缴纳了这税那费。政府收了钱,本应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包括修建免费公路供车辆通行,其他国家都是这么做的”。
在这里,我还要与您抬个杠,我知道您在这里指的是燃油税,我国从2008年实行了燃油税。但是,世界各国的燃油税税率是不同的,我国的燃油税税率约40%,与法国、日本、英国、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发达国家相比是非常低的,根本无法满足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管理需要。2008年,国家在出台燃油税政策时也明确指出,燃油税只能用于普通公路的养护管理,而贷款修建的高速公路还是要收取通行费,这与世界各国通用做法是一致的。
至于您说的“修建免费公路供车辆通行,其他国家都是这么做的”。但是,免费公路≠高速公路。实际情况是,我国实行燃油税后,绝大多数普通公路收费站已经取消。您说“其他国家是这样做的”,我在这里要回答您“我国也是这样做的”。据交通运输部统计,我国免费公路将占全国公路通车总里程的96%。不想交通行费,完全可以走普通公路,国家已经给了你选择。所以说,您在文中指的“情理”,是不合“情理”的。
第三,您在文中写道:“高速公路属于暴利行业,但所获暴利的去向却不明不白。以北京市为例……收了那么多钱却不用来偿还贷款,钱都去哪儿了?”
“高速公路属于暴利行业”。这句话只能进一步说明您对高速公路缺乏起码的了解。您引用的这句话来源于所谓“19家上市公司”,这些上市公司多成立于上世纪90年代末和本世纪初,其目的是募集更多的建设资金,满足高速公路建设的需要。因此,这些上市公司的资产相对比较优良,收益也很好,比如您列举的“北京高速公路”,但我在这里需要提醒您的是:就世界而言,中国只有一个;就中国而言,北京只有一个。作为首都,可谓占尽天时地利优势,这是其它省份根本无法相比的,这一点您应该清楚。就管辖里程而言,这19家上市公司管理的路段仅仅只占全国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的10%,根本不足以代表全国高速公路行业。“以点带面”、“以偏概全”是新闻报道的大忌,而您这样做,无非就是想吸引读者的眼球。
作为上市公司,优良的资产肯定会带来良好的收益,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您只看到了这些公司较高的受益,却对这些公司承担的巨大债务视而不见。据有关报载,这些上市公司同时担负着为新建高速公路项目筹集资金的重任,基本上都是负债经营,有的公司资产负债率达77%,一年忙到头,都是“替银行打工”。而与此同时,更多的、地处偏远的高速公路受债务负担沉重、交通量不足等影响,陕西、云南、广西等省近年来出现的“高速公路债务危机”就是明证。面对这样的窘境,请问您说的“暴利”和“提款机”又在哪里啊!?
第四,您在文中写道:“根据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
中国现行的《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出台于2004年,当时中国的高速公路通车总里程不过3万来公里,且大多位于比较繁忙的国道主干线,按照当时的通行费收入,在一定期限内就能归还贷款并实现盈利。但此后几年,为进一步消除交通“瓶颈”,同时为了拉动经济,抗击金融风险,中国大批上马高速公路项目,通车里程一年一个台阶,原来只是连接重要城市的高速公路迅速向网络化发展。在这些项目中,有的经济效益很好,比如通车较早的路段;但大部分交通量长期处于培育期,收益很不理想。随着还贷高峰的来临,这些效益不好路段的贷款该由谁负责?只能由已建成的、效益比较好的路段来偿还,这是现实,也只有这样做才能解决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根据形势发展,对2004年出台的《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做必要的修改,世界各国的宪法都能根据形势做必要的修改,难道我国《收费公路管理办法》就不能修改吗?!就是“放之四海而皆准”、一个字都不准动的“万岁法”吗?!要是这样,当年的大秦律法是不是也不能废除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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