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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百态] 【追踪】大学生讨打工工资 大学生劳动报酬频遭遇不受理维权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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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1 20: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追踪】大学生讨打工工资 大学生劳动报酬频遭遇不受理维权艰难
www.hinews.cn2016年01月11日 19:42
[提要] 本报报道发出的当天,大学生谢强说,欠他工资的老板打电话告诉他,他用这种方式讨要工钱,对方是不会给他的。” 7日,仍抱着一线希望的谢强又和同样有此遭遇的社会打工者马树林一起前往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再次求助。
谢强向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和劳动仲裁部门求助,仍然没有结果
本报报道发出的当天,大学生谢强说,欠他工资的老板打电话告诉他,他用这种方式讨要工钱,对方是不会给他的。谢强很郁闷,他寻求媒体和政府部门的帮助,是正规渠道维权,对方的态度仍是那么强硬。
1月6日,郑州市金水区北林路办事处劳保所委派的一名社区劳动监察人员和一名协调员本来说,会于次日约见谢强所说的老板杨某,以协调解决此事。
但8日,谢强说,那名监察人员后来没和杨某约成,“她们说已经尽了最大努力,说我们之间存在纠纷,协商不了。让我们再找其他途径试试。”
7日,仍抱着一线希望的谢强又和同样有此遭遇的社会打工者马树林一起前往金水区劳动监察大队,再次求助。
谢强说,他们到了监察大队后,先按要求做了登记,然后工作人员让马树林出示公司公章和法人姓名在一起的相关材料,表示只有这样才能立案。而对于谢强这样的大学生,称这方面的劳动报酬纠纷,不在他们管辖范围。
无奈,谢强又陪同马树林去了区劳动仲裁部门,在这里得到的答复是,如果没有合同,需要让公司的2名员工前去证明谢强在公司时的职务,如此一来,便可以投诉。但这个过程可能需要2个月。
进展丨有关部门和律师法规理解不同,法制监督部门介入调查
有关部门:此类事件属于法律盲区律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应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记者搜索发现,国内发生过许多大学生因劳动报酬纠纷遭遇劳动部门不受理,维权艰难的事件。
劳动部门之所以不受理类似事件,究其原因,则是他们都遵照这样一条规定。即原劳动部1995年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其中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执法人员据此认为,此类问题属于劳务纠纷,不在劳动仲裁范围内,因此不予受理。
1月8日,郑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正面回复大河报时也说,不受理的原因也是依据的上述规定。该负责人称,大学生群体属于弱势群体,确实是最应该保护的对象,但既然规定在此,他们也没办法。
据了解,正是有了上述劳动部门的规定和说法,国内很多大学生在遇到此类不公平的现象时,如果要走法律途径,除了证据收集的难度外,律师费、手续流程也慢,很多大学生没有这么多的时间精力去耗费。因此,大学生只能先和商家进行沟通,希望通过真诚和良心获得应有报酬,而如果不然,就只能联系媒体引发社会舆论得到帮助,这样也不行,那就只能自认倒霉。
而针对郑州人社局的上述说法,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任成宇有不同看法。他说,只要劳动者为用人单位提供了劳动,就建立了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行政部门和仲裁部门,都该依据我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精神,竭尽全力维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为劳动者提供保护。上述劳动部的规定,只能称得上是一个部门的行政规章,它是以人的身份来界定是否要提供保护,而我国《劳动法》则是以是否提供了劳动来界定保护对象。因此,上述行政规章是和《劳动法》相违背相抵触的,也是无效的。因为根据《劳动法》,即便是雇佣关系,也受《劳动法》保护,更何况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8日,郑州市政府法制办相关人员对此表示,这就是劳动部门的事,他们如果不管,当事人可起诉该部门。法制监督处相关人员建议先由区级法制监督部门介入处理。
1月8日,金水区法制办法制监督处一名姓李的人员表示,他们已介入调查此事,等有结果会及时反馈给大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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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 20: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寻求媒体和政府部门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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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 20: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是正规渠道维权,对方的态度仍是那么强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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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 20:26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他途径试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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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123 该用户已被删除
5#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 20:2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应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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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123 该用户已被删除
6#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 20:27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建议先由区级法制监督部门介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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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123 该用户已被删除
7#
 楼主| 发表于 2016-1-11 20:28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因为根据《劳动法》,即便是雇佣关系,也受《劳动法》保护,更何况是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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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人生 该用户已被删除
8#
发表于 2016-1-11 21:18 | 只看该作者
应维护劳动者正当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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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人生 该用户已被删除
9#
发表于 2016-1-11 21:19 | 只看该作者
按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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辉煌人生 该用户已被删除
10#
发表于 2016-1-11 21:20 | 只看该作者
按劳动法给应该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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