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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等12个部门联手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该意见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针对如上政策,茂名市公安部门已按照通知要求,下发到各级公安机关,落实相关政策,从今起正式执行。
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该项规定规范了身份证明事项,更加彰显了居民户口簿、身份证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他认为,《意见》中指出的“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应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减轻了身份证明工作对公安部门的依赖性。同时,他向记者介绍了以下20种情形,公安派出所不再开证明。
14类证明派出所不再开
据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意见》规定,从9月1日起,居民户口簿、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这三个证件能够完全证明公民姓名、曾用名、性别、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民族成份、出生日期、出生地、籍贯、户籍所在地住址等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以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同时,对于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居民户口簿能够证明的情形包括户口迁移情况、住址变动情况、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和更正情况、注销户口情况、同户人员与户主间的亲属关系等五种情形。
6类证明应到相关部门办理
《意见》中对于不再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还规定了六种情形,具体包括以下6种情形。需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的;需证明当事人文化程度的;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需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因公民个人或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填写、录入差错等原因,致使公民在有关部门或者单位的登记信息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登记信息不一致,需证明两者为同一人的;需证明当事人未登记户口的。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类型涉及到的6种情形,《意见》中都对其行政主体及认定材料进行了明确规定。比如“需证明当事人正常死亡或者经医疗卫生机构救治的非正常死亡的,由医疗卫生机构签发《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9类证明派出所还得继续开
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并不是所有的证明都不需要公安部门开,有9种情况公安部门还要履行职责继续开具证明。这就进一步明确了公安部门开具证明的范围和款项。”
据介绍,《意见》中明确指出户口登记项目内容变更更正证明、注销户口证明、亲属关系证明、被拐儿童身份证明、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非正常死亡证明、临时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的其他情形等九种情形,需要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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