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湖北省枣阳市法院获悉,该市平林镇宋集一小学教师在该校任教师期间多次猥亵学生,被该院依法判刑9年。 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枣阳市平林镇宋集小学教师梁某在该校教三年级下学期和四年级数学课期间,多次将学生王某(女,时年10岁)叫到其办公室或在上课期间在教室讲台上,对其进行搂抱、亲吻或用手抠摸其敏感部位。2013年9月至11月,被害人王某上五年级以后,梁某仍多次采取同样手段,对其进行猥亵。 2012年2月至2013年7月,梁某在宋集小学教三年级下学期和四年级数学课期间,多次在上课期间,或多次以检查作业等为由将学生习某、方某(女,均时年10岁)喊到讲台上或电教室,在讲桌后面摸其手、后背或将手伸进其裤子里摸其敏感部位,对其进行猥亵。 2013年9月至11月,梁某在宋集小学教四年级上学期数学课期间,多次趁放学之机,以检查作业或讲题为由,将学生尹某(女,时年8岁)留在教室或喊到办公室,对其进行搂抱、亲吻或将手伸进其裤子里摸其敏感部位,对其进行猥亵。 在此案发生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因延迟性心因性反应,到襄阳市安定医院进行心理支持治疗,支出医疗费181.7元、因治疗支出交通费200元。 枣阳法院审理认为,梁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猥亵儿童罪罪名成立;梁某身为人民教师,本应是教书育人、遵纪守法的榜样,但其却利用教师身份在较长时间内多次猥亵多名小学生,该行为性质恶劣,社会影响极坏,辜负了学生和家长对教师的尊重与信任,不仅给被害人幼小的心灵及其家庭带来心理创伤,而且严重损害了人民教师的形象,应对其从重处罚。 法院认为,梁某辩称没有猥亵方某、习某,在2013年时也未猥亵王某的意见,与查明的事实、证据不相符合,不予采纳;梁某的犯罪行为造成尹某延迟性心因性反应而进行治疗,应当对其治疗费用及因治疗产生的交通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求精神损失费、名誉损失费等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不予支持;其他诉求无相关证据证明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枣阳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梁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刑9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尹某各项损失人民币38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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