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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茂南法院对一宗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作出判决,因吃宵夜起纠纷开枪泄愤的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
2015年9月10日1时许,苏某应其朋友“阿广”之邀到茂南区新福路某宵夜档喝酒。期间,苏某因说话语气问题与同桌喝酒的另外两名男子产生纠纷,在同桌其他人劝解后苏某离开宵夜档回家。苏某回到家后没过多久,“阿广”便打电话给他,叫他到光华南路另一宵夜档和解之前的纠纷,苏某遂用一个空米袋装着一支自制散弹枪去到该宵夜档。
到场后苏某发现只有“阿广”、“阿杰”及其他几个不认识的男子在喝酒,未见到与他发生纠纷的两名男子。苏某顿时感到非常愤怒,为了发泄心中不满,便持枪朝“阿光”等人头顶上方的铁皮屋开了一枪,致使当时在场的李某受伤、“阿杰”左手尾指被流弹擦伤。开枪后,苏某迅速逃离现场。次日,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他所持的自制散弹枪被公安机关缴获。经鉴定,李某头部、左臂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属轻微伤;“阿杰”左手软组织损伤,损伤程度未构成轻微伤;被缴获的枪支是自制仿12号猎枪,枪支机件完整,可击发。
茂南法院审理认为,苏某为泄愤,持枪朝人群所在的屋顶开枪射击,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安全,且造成一人轻微伤的危害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法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进行处罚。鉴于苏某在犯罪后能够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宣判后,苏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茂名市中院,茂名市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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