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1976年5月12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双山路北乙烯三区**号**房,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陈远森,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双山路南乙烯四区**房,联系电话:13686734818。
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
地址:茂名市油城四路90号
负责人:米晋湘
联系电话:3399666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退回原告工资卡年费(账户费)2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交通费、资料打印复印费合计2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市分行的客户,原告的存折账号为:3143099980100050368,卡号为:6227 0031 4306 0004 528。原告的账号为存折配卡账号。从2004年10月19日开始,原告的工作单位委托被告代发员工工资,原告的工资一直以来都是通过以上的存折(卡)账户领取,所以原告的存折(卡)账户属代发工资账户。从2004年9月份开始,被告向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借记卡账户收取每年10元的借记卡年费(账户费),每年的3月28日,被告都会从原告的工资账户扣取10元的借记卡年费(账户费)。
2011年3月9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发布银监发[2011]22号文件《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通知》第七条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免除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医保账户、失业保险账户、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年费和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原告的账户属代发工资账户,理应免除借记卡年费(账户费),但原告在2013年3月份打印账户交易清单时,发现被告依然在2012年28日和2013年3月28日扣取了原告的工资卡年费(账户费)合计20元。原告认为,从2011年7月1日起,被告再继续扣取原告的工资卡年费(账户费)严重违反了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本案的原告代理人陈远森多次向茂名市物价局投诉直至向法院起诉被告的工资卡乱收费问题,但被告为了谋取不当暴利,拒不执行国家的[2011]22号文件《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故意违反国家规定扣取所有工资卡持卡人的工资卡年费(账户费)。
据新闻媒体报道,中国银行业的收费项目从2003年的300项增长至如今的3000项,7年间增长了10倍。可以这样说,银行业的乱收费问题已经到了人神共愤的地步。为了维护包括原告在内的所有工资卡持卡人的利益,现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茂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附证据清单目录二份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