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他人贿赂 为他人谋取利益 侯六一吴华强分别被判刑十一年 日前,化州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茂名日报社原社长侯六一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吴华强的上诉,维持高州市人民法院对其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的判决。 经审理查明,侯六一在 担任 茂名市电 视台(局)长、茂名日报社社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有关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20.3 万元、港币1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侯六一归案后能如实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又当庭自愿认罪 ,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化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侯六一有期徒刑十一年,对受贿所得的赃款继续依法追缴,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吴华强在担任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大队大队长、副局长、茂名市“ 三旧办”副主任期间,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收受和索要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84.2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已构成受贿罪。高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吴华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万元,对违法所得的赃款人民币74.2万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吴华强对高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不服,向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 出上诉。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原判认定 吴华强犯受 贿罪的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上诉辩解理由 与案件 事实不符, 请求改判无罪缺乏 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纪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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