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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宜女子曾某为牟取非法利益,竟结伙与他人以谈婚为名,诈骗钱财。触犯刑律的曾某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近日,被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案情回放
曾某 今年39岁,是信宜市某 镇村民。为了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曾某和另一女子李某(另案处理)商量后,决定抓住农村大龄青年急于找对象结婚生子的心理,以介绍对象为名,骗取钱财。后曾某等人得知该市东镇某村另一妇女罗某的儿子张某,年过四十尚未娶妻,便产生对其作案的念头。2011年2月6日和9日,曾某化身成了未婚女子“李某”,李某则化身成了“李某的母亲”,先后两次来到罗某家中提亲。曾某在与张某“谈婚”过程中自称其未婚,愿意与张某结婚。人到中年仍然是光棍的张某见到“爱情”从天而将,喜不自禁,对其假意真诚不加辨认,便信以为真了。其后曾某二人以收取定金为名,骗取了罗家5200元,后借机逃离,很快被受害人发现,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今年6月曾某被信宜市公安局拘留,同月被依法逮捕。后检察机关以其犯诈骗罪,向信宜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审过程中,曾某向受害人退还了400元。
信宜法院对案件经审理后,认为: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的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曾某犯罪后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并退还了部分非法所得,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态度,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判处曾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法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认定婚姻诈骗罪的标准有四:一、婚姻诈骗罪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 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 成要件。二、婚姻诈骗罪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 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三、婚姻诈骗罪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对诈骗罪是如何处罚的?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所以法院依法对曾某作出了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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