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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霞山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强迫交易案,被告人吴某进获刑。
案情回放
2009年5月至2012年3月期间,陈某清(已判决)伙同吴某景、钟某晖、刘某英、杨某妹(以上四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合伙购买多辆蓝牌小车、商务车,组成某某公司,他们没有固定办公地点,只是以每月800元的价格在霞山区建设路502车队对面一家宾馆二楼租了一个房间给拉客人员休息,由被告人吴某进和陈某真(已判决)等人负责拉客,钟某叶(已判决)负责财务。他们在没有合法经营执照的情况下非法经营从霞山汽车南站至徐闻海安的线路客运生意,只有他们的客车拉满客人后才允许其他出租车拉客,并对其他从事该线路客运的车辆收取保护费,对不交保护费的车辆进行打砸,从而达到垄断该线路客运生意的目的。
他们成立公司以后,以每月1500元-1800元工资聘请被告人吴某进等人负责拉客,陈某真负责登记上车人数、单价、客车维修等工作,钟某叶负责管理。吴某进知道该公司不具有合法经营手续,名下有5、6辆商务车及十几辆出租车,并有多人在汽车南站附近向出租车司机收取保护费,如果有不属于他们公司的大巴车要走霞山至徐闻海安路线,该车主就要每月交几百元给他们公司,如果不交钱就不让那些车拉客并加以阻拦。另外,有17位证人的证言证实:他们长期在湛江火车南站广场及汽车站外围搭客,以吴某景为首的一帮人垄断湛江火车南站广场及汽车站外围经营海安线路,并以保障人身安全以及车辆不被打砸为由收取保护费,如果不交钱就不能到该处搭客,并恐吓或砸坏出租车。
经审计,该公司从2009年1月至2012年3月期间,合法营运的总收入为人民币1220333元,总支出为人民币837398.24,余额为人民币382934.76元。非法营运的总收入为人民币1869426元,总支出为人民币1650397.11元,余额为人民币219028.89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进无视国家法律,参与未经有关部门核准的非法客运经营活动,且在非法营运过程中,为使某某公司达到垄断霞山汽车南站至徐闻海安线路客运生意的目的,其伙同他人,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对其他从事该线路客运经营者的车辆进行打砸,不准其他客运经营者在该地域进行营运,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情节严重,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某进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226条规定的“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强迫交易的行为表现为以下几种:其一,强买商品,一般指以不能为对方接受的低价格强迫对方出售商品;其二,强卖商品,一般指以不能为对方接受的高价格或者违反对方的欣赏习惯强迫对方购买其商品;其三,强迫他人提供服务,一般是强迫对方以无偿地或者以对方不能接受的低价格为其提供服务;其四,强迫他人接受服务,一般指以不能为对方接受的价格或者在对方不需要服务的情况下强迫其接受服务。实施上述任何一种行为,情节严重的,如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屡教不改,影响恶劣的,都构成本罪。
刑法修正案(八)将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修改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强买强卖商品的; 2.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3.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5.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其中,“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手段恶劣、非法牟利数额大、造成严重后果等;“暴力”是指对他人实行殴打、捆绑等人身强制;“威胁”是指对他人伤害、杀害、毁坏财产、损害名誉等相恐吓,实行精神强制,使被害人不敢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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