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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百态] 新婚之夜女方因生理期拒同房 争吵后闹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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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发表于 2016-5-11 17:59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洞房花烛夜本来是美好的,但是因为一件小事最后居然闹得离婚,原因就是女方生理期来了。新婚之夜女方因生理期拒同房,争吵后闹离婚。婚礼当晚男方不顾她的感受欲强迫她行房,最后闹离婚。小编想说的是,女方特殊的生理期,男方难道就不能理解一下吗,这下闹得老婆都没了。
洞房花烛夜,本应是夫妻双方美好生活的开端,但北海市兴港镇一对夫妻新婚之夜,却因为女方拒绝同房产生矛盾,继而一发不可收拾,诉讼要求离婚。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2014年2月,家住北海市铁山港区兴港镇某村的欧女士和陈先生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半年后,两人当年8月登记结婚,陈先生依当地风俗给了欧女士家彩礼。2015年元旦,双方按照风俗举行了婚礼,当晚却因欧女士拒绝行房双方发生争吵。结婚刚3天,欧女士就回了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
2015年9月,欧女士以两人婚后一直没有共同居住生活,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由向北海市铁山港区法院起诉离婚。欧女士说,两人去年元旦按照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婚礼当晚,她恰逢生理期,但陈先生却不顾她的感受欲强迫她行房,她坚决不肯,两人因此发生争吵。婚后3天,她就回了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两人虽有夫妻之名但无夫妻之实,请求法院判决离婚。
但陈先生并不认同欧女士的说法,认为两人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的恋爱,自愿登记结婚。他没有强迫欧女士同房,夫妻感情也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欧女士坚持离婚,要返还他20000元彩礼。
法院认为,欧女士与陈先生自登记结婚后并未实际共同居住生活就产生了矛盾,且双方已无和好的可能,同意两人离婚。陈先生为与欧女士结婚,按当地风俗给付了彩礼,给陈先生造成一定的经济困难,但陈先生没有提供给付彩礼的证据,根据双方在庭审时所陈述的事实,法院酌情支持由欧女士返还陈先生彩礼10000元和金项链一条。
法官提醒,婚姻是终身大事,应该慎之又慎,一旦确立了夫妻关系,双方都应该相互尊重理解、包容,才能使夫妻感情与日俱增、白头偕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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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8 00:5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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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5:26 | 只看该作者
  离了也好 。 免得日后过得更加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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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5:26 | 只看该作者
哎 这男的应该体谅一下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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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者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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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5:12 | 只看该作者
天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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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5:1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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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7 15:11 | 只看该作者
人生百态,说什么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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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00:55 | 只看该作者
顶一顶。
荣誉是高尚的品质.应该是每个人都向往的 李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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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月色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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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00:24 | 只看该作者
新婚之夜女方因生理期拒同房,争吵后闹离婚。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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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塘月色 该用户已被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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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2 00:23 | 只看该作者
应该谅解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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